群租房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2-14 09:18:34

  群租房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
 
  昨日,东莞召开全市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东莞将从本月13日起,开展全市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六类场所、十项必查”消防安全专项行动。
 
  会上对两项专项行动发布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群租房、高层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风险提出了若干防范措施和重点整治内容,其中规定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有消防安全楼长,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
 
  东莞目前群租房、“三合一”场所约有50万家。针对该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意见稿规定,群租房所在建筑应配备消防安全楼长,楼长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出租人担任。建筑或出租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1名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定点看护。
 
  此外,群租房应从严控制居住人数,每个住人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住宿3人以上的场所一律须加装独立火灾报警探测器;住宿30人以上的场所,须按照标准安装自动灭火、火灾报警等消防设施,还需有专人实施24小时值守看护。
 
  另外,意见稿还对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建筑的安全疏散设施增加了硬件规定:要求没有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外窗、阳台上的防盗网应该设置紧急逃生口(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米、0.8米),并配备有逃生软梯、辅助爬梯等疏散逃生设施。
 
  据了解,群租房、三小场所等目前仍是火灾高危场所。对此,意见稿指出严禁将群租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场所,而地上10层及以上的楼层也禁止设置群租房(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建筑原有使用功能,鼓励群租房所在建筑按楼层设置集中管理的公共厨房。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配备口罩、手电筒等逃生器材。
 
  对于村民自建或村集体用地建设项目的既有建筑,作为群租房使用时,若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且按照每一户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
 
  此外,针对高层建筑火灾风险防范,意见稿指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既有高层建筑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且应设置2个疏散楼梯,若无法设置两个疏散楼梯,则应设置通向相邻建筑的敞开连廊或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35人。(记者 黎慧莹)(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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