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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市卫生局发布了相关通告,明确该卫生站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以该卫生站人民币25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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