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市自然教育联盟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LYJ-2023-042。
东莞市林业局
2023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全市自然教育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充分发挥各类自然保护地社会功能大力开展自然教育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9〕34号)《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推进自然教育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广东省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粤林规〔2023〕2号)等文件,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或近自然环境,具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建设较齐全的配套设施,可提供自然教育活动的专业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引导人民群众在自然中开展实践活动,培养关爱自然的意识和品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条 东莞市林业局负责市级自然教育基地申报、评定和监测评价等工作。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自然教育基地申报审查、推荐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地类型
第六条 基地类型
(一)自然资源类
具有以森林、湿地、海洋,以及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教育资源为主体,开展自然教育课程活动的单位。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矿山公园、国有林场等。
(二)历史文化类
具有以历史文化为特色的自然教育资源,开展弘扬红色精神、体验自然教育活动的场地。如文化遗产地、红色革命基地、古驿道、古村落、绿美古树乡村、古树公园等。
(三)综合体验类
具有以城乡园区和丰富的设施设备为特色的自然教育资源,主要通过开展实践活动引导访客认识自然、了解自然、观察自然、体验自然的场所。如城市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树木园、学校、森林生态综合示范园、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
第三章 基地申报
第七条 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主体明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单位授权,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能独立开展自然教育工作。
(二)用地条件。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已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能够满足自然教育基地长期使用。
(三)选址规模。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或近自然环境,交通条件便利,建设有较齐全的配套设施,满足自然教育活动需求,如自然教育之家、自然教育径、自然教育解说系统、自然教育场馆等。
(四)规划科学。有较完整的自然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制定并实施自然教育工作年度活动计划。设有专职部门,配备专门的自然教育人员,有相对固定的自然教育资金投入。
(五)行为条件。开展自然教育工作2年以上,近2年无违法用地和违建行为,无非法采伐林木,无破坏环境资源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经自查达到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向所在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由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东莞市林业局。
(二)东莞市林业局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东莞市林业局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申报书》(纸质版6份及word电子版)(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编印成册1份及pdf电子版):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基地区位及四界范围图(比例为1:10000);
3、基地权属证明材料;
4、基地近2年的自然教育建设照片和说明,10张以上;
5、基地人员配置,管理人员、自然教育导师、辅助人员、讲解员等情况介绍;
6、基地有关制度等材料,如管理制度、自然教育发展规划、课程教材、图书、宣传册、志愿者、文创产品、其他称号证书等。
第四章 基地认定
第十一条 初审。东莞市林业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个评审阶段。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东莞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团队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开展实地考察,由专家核验后,向东莞市林业局提出基地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审定。东莞市林业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基地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初步通过认定的自然教育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经审核初步通过的自然教育基地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发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消除后,由东莞市林业局发文公布自然教育基地名单,并颁发“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开展综合监测评价。
第五章 监测评价
第十六条 东莞市林业局对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开展监测与评价,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被评定为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自评定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印发自然教育基地建设规划或方案并报东莞市林业局备案。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范围内开展自然教育项目建设的,其规划建设内容还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 被评定为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基地质量,充分发挥市级自然教育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自然教育进校园、入社区,提高周边居民的参与度和支持度。积极参与东莞市林业局举办的各类自然教育活动和其他林业普法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自然教育基地应当在东莞市林业局的指导下,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活动计划。每年上报总结和计划作为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称号的监测评价项目之一。
第二十条 建立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监测评价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综合监测评价,第一次监测评价在基地被评定为市级基地后的第5年进行,监测评价程序如下:
(一)基地应在监测评价年份向东莞市林业局填报《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考核自评表》(附件2)。
(二)东莞市林业局委托评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监测评价。
(三)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基地,继续获得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对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基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基地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一年以上未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或无法满足自然教育开展条件的;
(五)基地土地权属发生重大改变的。
(六)连续2年未向市林业局报送总结和活动计划的。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需要更改名称的,应提交更名申请材料,由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东莞市林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基地评定和监测评价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林业局已公布的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
1.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申报书
2.东莞市自然教育基地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