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告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怀宏涉嫌挪用资金案,由安徽省公安厅、阜阳市公安局领导督办,阜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马建华亲自上阵,从立案到侦查,并得出结论,做出撤案处理。据刘怀宏称:“此案撤销时,他曾去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并看到本案结案报告,报告中明确写到(认定“阜台刘怀宏:维权路一波三折__依法取证障碍重重阳光时代城”实际投资人不是阜台公司,刘怀宏不是该阜台公司的项目经理)。”
由于相关的两起民事案件需要调取该案件中的相关证据,特别是案件撤销的理由和根据。刘怀宏说:“四次取证,没有一次成功。第一次,他本人协同律师持相关手续依法调取,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马建华称只有法院检察院才可以调取;第二次,他持律师函到公安局调取证据,遭到马建华的拒绝;第三次,他再次信访到临泉检察院,检察院派人到公安局调取证据,同样遭到拒绝,对方称需要法院的《调查令》才可以调取;2015年4月29日,他持安徽省最高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第四次到公安局调取,马建华却称必须要求法官到场才可以调取,但是阜阳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口头同意调取并通知马建华,马建华以本案结案查证不实为由不予调取……”
经过核实,马建华称:“首先没有接到阜阳市公安局分管局长的命令。另外,因为此案已经撤销,故根本没有《侦查终结报告》。”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二)案件侦查的结果;(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就此案来说,当提出这个质疑时,马建华称:“本案撤销是没有《侦查终结报告》的,但不是没有《撤销案件报告》,具体情况会告诉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需要《撤销案件报告》还是要安徽省高院出具的《调查令》才可以调取的。如果加上这个说法一共五次调取证据,每次都有新的理由……
针对此案,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些疑问:1.案件当事人几次去调取证据,公安机关为何不在当事人第一次调取证据时,就告知根本没有《侦查终结报告》,而是称需要案件终结后,申请高院调查令方可调取?2. 阜阳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到底有没有下达过指示?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如果分管局长确实下达过指示,马建华身为纪律部队的支队政委为何敢不服从领导命令?如果分管局长没有下达过指示,那么刘怀宏又怎么敢假传“命令”?3. 刘怀宏称此案撤销时,他去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并看到的本案结案报告,那么这份报告到底是什么报告?到底存在不存在?这是否仅是一种文字上的漏洞? 真正的事实我们不得而知……
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严厉痛斥了现某些办事机构:办个事咋就这么难?一再出现“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笑话。目前,刘怀宏表示,他将继续去安徽省高院申请《调查令》,无论前方的路多难走,他都会坚持走下去!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