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事业单位购房需在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进行交易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05 08:38:14
  东莞企事业单位购房需在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进行交易
 
  昨天,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4月11日后购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房)的,需在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网上签约交易。
 
  《通知》对特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认定进行说明。一、关于军人购房问题。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能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二、关于非本市户籍退休居民购房问题。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只可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问题。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同时,《通知》对企业购房进行了“限售”。《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今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今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另外,《通知》还要求购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为支付的不予认定。
 
  购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记载的进账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零时至 2017年4月10日24时之间的,予以认定。上述时间之外的,不予认定。(记者 蒋幸端)(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