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快”大客户伪造转账记录 欠钱不还被判入监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9-06 11:12:53
  众所周知,签合同、付款、提货是生意往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家是合作伙伴,基于互信,先提货后付款也是常有的事儿。不过,有时候这诚信一旦缺失,麻烦可就大了。东莞的李某等人就是因为客户的“诚信”问题而损失惨重。
 
  老客户购手机“爽快”付款7万
 
  李某是做手机店生意的,由于一直以来做的大都是老客户生意,所以先提货再付款的事情也经常有。不过有一点李某等人还是非常注意,那就是一定要签订购销合同,而且要预付部分货款。所以当一个叫谢某的客户提出这样的要求,他并没有过多地怀疑。对方本来说按60%先付,后来因为上次还欠了自己8000块钱,就说一起加起来转7万块钱给他。
 
  原来,谢某早在2015年8月就和李某有生意上的来往,根据李某回忆,当初谢某曾以189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品牌手机3部。谢某生意上的“爽快”也给李某留下了不错的印象。同年8月31日,谢某又以先期支付3000元订金的方式向李某购买各种型号的品牌手机2部,拖欠余款8600元。
 
  现在做生意都不容易,碰到这么一个“爽快”的大客户本确实不容易,加上双方又签订了购销合同,对方预付款给的也很痛快,所以让李某感到很幸运。
 
  2015年9月9日,李某收到一张7万元的转账记录截图,而这张截图正是谢某发过来的,并说按照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各种型号的品牌手机17部,先期付款60%加上之前余款共计7万元。
 
  因为跟之前双方协商的一致,所以看到这7万块的转账记录截图后,李某并没有任何怀疑,很快就将手机发给了谢某。
 
  转帐截图有假!老客户疑为“骗子”
 
  不过,这接下来发生的事儿却似乎有那么一点不对劲了。
 
  李某第二天去银行查了流水账,却发现这笔钱根本就没有入账。对方明明已经发过来转账记录截图,但自己却迟迟收不到钱,这让李某感到很纳闷,于是就到银行查询自己的账户交易情况,根本就没有任何的交易记录。于是她多次打电话向谢某催款,可催来催去非但没有结果,最后李某的手机号码居然被谢某拉入了黑名单。
 
  这货款非但没拿到,最后竟然联系都联系不上了,这下李某可坐不住了,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骗子,于是就决定报警。而直到到了派出所以后,李某才如梦初醒,原来跟上当受骗的并不止他一个,居然有多个手机店主跟她有同样的遭遇。后来经过警方全力侦破,2015年10月19日,谢某被抓捕归案。今年4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至此,谢某和他的骗局才得以被一一揭开。
 
  谢某辩称:并非有意行骗 实为公司陷困境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5月份开始,谢某多次冒用东莞市卧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张某、朱某、李某等人签订了手机购销合同、拿到手机后通过微信将手机低价出售,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结清余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
 
  对此,被告人谢某当庭提出了异议。被告人谢某辩称,自己所在的东莞市卧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承接一些商业文化活动的机构,所购买手机都是用作活动中的部分奖品,而且每次在供应商处买手机也都会签订正规的购销合同。公司一直沿用这种方式,所以才出现了与几名受害人多次合作的情况。不过,在公司几次活动出现问题之后,这种惯用的资金回笼方式断裂了,手机供应商便开始不停地催款,让谢某一度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一个举动 拖延还款变诈骗
 
  一方面供货商催款催得紧,另外一方面自己的正常生意也受到了干扰,这没有进项怎么还钱?
 
  于是谢某做出了一个举动,可正是这个举动让他的行为发生了直接质变。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谢某从李某等人手中购得手机之后,通过微信低价对外销售。对于这样的指控,谢某承认手机是卖给了一个叫“小朱”的人,但所获钱款也都用来还给受害人了。
 
  法院查明,被告人谢某都是以低于市面价格几百块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小朱”。但之前谢某与多名受害人签订了手机购销合同,拖欠的货款也不少,他这种陆续还款的方式仍然无法让受害人满足满意,于是李某等人便开始用各种方式向谢某追逃欠款,而此时,谢某做出了一个举动,制作了一个凭证去拖延还款。谢某所说的凭证就是李某母亲所收到的转账记录凭证,但这张凭证并没有起到作用,很快就被受害人识破。
 
  在公安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受害人始终坚持谢某故意在欺诈他们,而谢某本人则是大倒苦水,说自己是被逼无奈,而且法官也说了,这个伪造的打款凭证出现在什么时间点上,在法律界定上也是有着差别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东莞市卧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谢某的亲戚,但公安机关并没有找到该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已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谢某冒用东莞市卧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的行为。另外,在起诉书上提到的第一宗案件中,侦查机关只在被告人谢某处提取到一张22万元的借款合同,没有相关的购销合同,无法查明双方的交易情况。而且被害人张某与谢某从2015年5月就签订了购销合同,但谢某出现低价出售手机的行为是发生在2015年8月,无法证明其手机是从被害人张某处获得。所以法庭对第一宗案件中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年富认为,第一宗案件在很多主要事实上,已经查不清楚了,也没有办法再去判断。这个到底是不是构成合同诈骗?根据这种疑罪从无的原则,是没有认定第一宗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在第二、三宗案件中,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自己已经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与受害人签订购销合同,在第二宗案件中,虽然在交付手机后伪造了打款凭证,主观上是为了拖延,但其对案涉手机和款项的处理上,未能见到其履行合同的意愿。而在第三宗受害人李某的案件中,则完全是使用虚假凭证诱使李某交付了手机,所以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详解:何为合同诈骗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年富表示,认定是否合同诈骗主要是看被告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要看他客观上有没有刑法规定的那几种行为,比如说冒用他人的名义去签订合同的,或者是采取虚假的担保去引诱对方去签订合同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收到对方的货物之后用于挥霍、将这些物品用于违法犯罪。“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他自己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的,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来认定他到底是不是属于这种经济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谢退赔给受害人朱某28250元、李某111600元。
 
  如果单纯从这个案件来说,受害人如何防范,这似乎并不难,毕竟这种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发货,再收尾款的方式在经济交往中是非常常见的行为。所以啊,归根到底还是诚信。无论是做人,还是做生意,诚信为本,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另外,大家也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特别是生意人,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更多内容,请收看东莞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每周一晚上8点30分播出的《法庭内外》栏目。(记者 蒋韶东 黄博)(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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