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被罚5000元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0-20 10:10:02
  男子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被罚5000元
 
  东莞市塘厦镇某模具塑胶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该公司股东为了能代其余被告处理案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找他人冒签其余被告的姓名及加盖指模,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被法官当场审查发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后对该股东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16年11月,香港某银行将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杜某、廖某、姚某告上法庭,称被告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曾向其承租机器设备置于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双方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0个月,每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港币84252元。但自第21期起,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即拒绝支付租金,且无意归还设备,已构成违约,因此该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确认其对所涉设备的所有权,被告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余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杜某于2017年9月15日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其获得了其余四名被告的授权委托,可代表他们参加法院组织的法庭调解,并提交了签有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周某、廖某、姚某三人的姓名及捺印的授权委托书。
 
  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上述三人的签名字体十分相似,且除了授权委托书外,未附有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无任何证据证实杜某与该三人之间系何种关系,承办法官遂对杜某进行询问,杜某开始闪烁其词、支支吾吾。承办法官当即现场通过电话联系廖某、姚某本人进行核实,该二人均表示从未授权杜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也从未向杜某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法官的询问下,杜某承认自己从未获得授权书上三人的授权,三人的签名均是他找自己工厂的人冒签的,指模亦由他人加盖,并表示知错愿意接受法庭的处罚。
 
  对于找他人冒签的原因,杜某表示在租赁本案所涉机器设备时,他和廖某、姚某三人都是被告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的股东,后廖、姚二人退股,公司由其实际负责。他曾多次找二人授权处理本案,但均遭到了拒绝。
 
  “2014年公司亏钱了,这几年一直在偿还债务,因为今年有所好转,所以我联系原告律师,我是想处理掉这个事情。”杜某向法官“喊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杜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行为,对杜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后杜某交纳了该罚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被告杜某为了能代其余被告处理案件,在未获得他们授权的情况下,找他人冒充签名,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若这份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未被识别,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被冒签的其余被告对本案的抗辩权和知情权将被剥夺,极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导致被委托人承担相应的结果及本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获得当事人真实的授权。”本案的承办法官刘冠表示。
 
  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何种人员可以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类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进行相关处罚。(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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