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 男子伪造证据被罚5000元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10-31 09:39:16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 男子伪造证据被罚5000元
 
  东莞市塘厦镇某模具塑胶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该公司股东为了能代其余被告处理案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找他人冒签其余被告的姓名及加盖指模,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被法官当场审查发现。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该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按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决定。
 
  去年11月,香港某银行将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杜某、廖某、姚某告上法庭,称被告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曾向其承租机器设备置于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双方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30个月,每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港币84252元。但自第21期起,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即拒绝支付租金,且无意归还设备,已构成违约,因此该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余被告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杜某于2017年9月15日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其获得了其余四名被告的授权委托,可代表他们参加法院组织的法庭调解,并提交了签有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周某、廖某、姚某三人的姓名及捺印的授权委托书。承办法官当即现场通过电话联系廖某、姚某本人进行核实,该二人均表示从未授权杜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也从未向杜某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法官的询问下,杜某承认自己从未获得授权书上三人的授权,三人的签名均是他找自己工厂的人冒签的,指模亦由他人加盖,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记者 龙成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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