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被征收房屋补偿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07-06 10:11:49
  东莞:被征收房屋补偿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核心提示:日前,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办法》明确规定,强制征收行为需由市政府申请法院执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据介绍,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其所有权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建筑面积100㎡以下(含100㎡)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面积100㎡以上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1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4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的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另外,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核的方式确定。
 
  《办法》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市城管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管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征收过程中,如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记者 黄观平)(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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