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被炒后无法提取公积金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23 10:43:00
  男子借用他人身份证入职被炒后无法提取公积金
 
  新莞人仇先生最近摊上事了,十多年前,因自己身份证丢失,急于入职的他借用了别人的身份证,没想到,十多年后事发被炒鱿鱼,结果连缴存了十多年的公积金也无法取出。4月22日,记者在东莞桥达律师事务所见到了当事人仇先生。
 
  公积金在他人名下难转换
 
  仇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来到东莞谋生,当时的东莞找工作不容易,几经奔跑,直到1999年8月,他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待遇福利都不错的工作,但不巧刚刚遗失了身份证,正在补办过程中,可工厂又催着入职,不想错过好工作的仇先生做了一个冒失的决定。
 
  仇先生说,他随后向朋友李某借了一张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由于心存侥幸,后来他即便拿到了补办的身份证,也没有向公司坦白自己的假身份行为。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纸终究包不住火,2012年11月,仇先生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还是暴露了,公司发现后,马上将他炒了鱿鱼。工作没了,且因此事,仇先生很难在东莞同行业里再找工作,便打算回老家发展,当他准备把这些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回原籍时,却想不到这次“冒名”还有后续麻烦。
 
  “我想把公积金转回老家,但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我的账户名称不是我本人名称,不能办理公积金名称变更。”仇先生心慌了,十多年的住房公积金不是一笔小数目,仇先生转而请求原公司把自己账户名改回真实姓名,但公司以和仇先生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申请劳动仲裁获转机
 
  “想哭都哭不出来,我都懵了。”无奈之余,仇先生只好找律师帮忙。
 
  记者了解到,律师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处理此事,得到的回复却是此情况不属于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转变账户名称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能找原公司进行账户名字变更,而之前的公司方只认同“李某”的存在,不愿为仇先生出具任何证明,此事一度陷入僵局。
 
  在律师帮助下,仇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希望获得证明与原企业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为证明自己,仇先生颇费周折,先提供当年自己以李某身份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找到仇先生前同事,证明在公司工作的“李某”就是仇先生本人。鉴于此,仲裁庭最终认定仇先生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使得公积金账户名称得以变更。
 
  此事虽告一段落,律师提醒,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因为根据国家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如有违法所得,还要没收违法所得。(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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