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10-25 16:13:59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
 
  记者23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
 
  根据该补充规定,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当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记者 钟源)(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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