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印发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7-06 09:17:45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印发
 
  为支持园区企业积极建设更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近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按照暂行办法,每家企业参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最高可获1000万元资助。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研发机构是指在松山湖内由企业建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须独立核算,管理相对独立,有稳定的科技人员,有稳定的科技经费,有稳定的科技活动,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具有一定成果。
 
  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的企业应是松山湖内发展速度较快、发展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在松山湖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东莞市或松山湖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率不低于15%或毛利率不低于30%;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新药证书)不少于2件,或拥有有效专利数(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件;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研发机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1人;拥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企业研发机构或其依托企业近两年内承担有国家或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根据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企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近两年内没有拒报、漏报、瞒报统计报表的情况;近3年内未发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松山湖管委会研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行为。
 
  在资助标准上,暂行办法明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入的50%及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对松山湖的经济贡献,最高1000万元。园区每年择优筛选不多于10个立项资助项目,同一企业最多资助一次。
 
  该项资助将按年度组织申报,申报通知在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暂行办法还明确,企业获得该资助的,应向松山湖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搬离松山湖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三期拨付,当期资助资金的拨付与项目当年度的验收结论挂钩。
 
  项目执行期满一年且经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一期资助资金,资助金额以企业第一年自筹经费投入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期资助资金。
 
  项目执行期满二年且经验收合格的,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资助金额以企业第二年自筹经费投入为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验收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期资助资金。
 
  第三期资助资金根据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累计自筹经费与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核算确定。其中,若项目执行期企业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小于前两期已拨付资助金额的,不再拨付第三期资助资金;若项目执行期企业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大于或等于前两期已拨付资助金额,且经验收合格的,第三期资助资金等于项目执行期企业累计自筹经费与累计经济贡献松山湖留成部分的最小值与前两期已拨付资助金额的差额。
 
  ■延伸
 
  净利润率要求指标是否过高?
 
  相关部门回应:坚持选好选优、重点扶持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曾依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透露,公示期内,该局仅收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具体为:关于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第(四)项“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净利润率不低于15%或毛利率不低于30%”,鉴于规上企业主营业务通常包括核心产品、又包含一定量的工程业务,综合利润率相对低些;规上企业科研实力相对较强,其结合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所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环境好,技术成果产出与转化周期短、见效更快,因此建议将净利润率不低于15%修改为营业利润不低于10%更为合理些。
 
  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此认为,办法结合园区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方向,主要扶持发展速度较快、带动能力较强的高科技企业。一方面,高科技企业的净利润率高于一般传统产业企业,设定15%以上的净利润率,可筛选出优质的高科技企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根据调研,高科技企业通常具有成立时间短、利润率高、研发投入多、资金需求大的特点,通过财政资助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科技研发负担,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助推园区新兴产业企业的更快发展。因此,第五条申报条件第(四)项的设置符合本办法“选好选优,重点扶持”的原则,不宜采纳易事特公司意见。(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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