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将印发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6-20 09:24:45
  《东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将印发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发改局、市招商创新办获悉,《东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近日即将印发。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亿元和5000万元。
 
  《意见》提出,力争经过5年努力,全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集聚效应明显提高,以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为代表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到2025年,力争全市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种类型。
 
  在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中,除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汇总纳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等要求外,还需满足在本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的条件。
 
  《意见》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进行分类要求,其中工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建筑业则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金融业的标准为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亿元。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200万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行业则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对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意见》指出,职能型总部主要包括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的企业,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意见》,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和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只要在东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新引进迁入的企业,承诺注册迁入次年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等不低于东莞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于注册迁入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根据《意见》,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和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意见》明确,对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进行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除了大力招引外来的总部型企业之外,《意见》还出台了培育本地总部企业的奖励办法。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对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企业最为关心的土地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在建设用地方面,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除了扶持政策之外,在经营贡献上也有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此外,《意见》对总部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补贴。其中,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记者 张华桥)(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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