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将全面推行《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8-23 07:41:05
  东莞将全面推行《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从9月1日起,东莞将全面推行使用《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今天(8月21日),记者从市住建局房屋租赁管理科获悉,住房租赁当事人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记者看到,《示范文本》对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房屋的交付和返还、房屋使用及维修、转租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约定,引导当事人公正签约履约。此外,《示范文本》的附件,还包括了出租房屋及出租部位平面图、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交还确认书。
 
  《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后,房东继续出租该房屋的,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与房东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内,房东能不能涨租金?《示范文本》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房东不得单独上调房屋租金。对于租金,房东和租客可约定选择月付,也可以选择按照季度、半年等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支付。同时,房东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定租客租金支付方式,但需写明付款方式。
 
  对于备受关注的押金,《示范文本》也给出了指引,一般不高于2个月的房屋租金。
 
  租客返还房屋后,租客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放弃其所有权,房东有权自行处理。
 
  如果租期未到,能否转租?《示范文本》给出了明确的指引,转租需要得到房东的书面同意。同时,转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房东同意转租,二是被转租人需要履行原合同的规定,转租的时候以书面方式告知房东。此外,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租客负责赔偿房东损失。
 
  租赁合同期内,房东如出售租赁房屋,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示范文本》明确,房东应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租客,租客可在规定日前内回复房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时,房东卖房不影响租客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期内,租客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租客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房东想要提前收回出租的房屋,需要提前30日通知租客,并按照预定的标准向租客支付违约金。同样的,如果租客想提前退租,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房东,并按照预定的标准向房东支付违约金。
 
  市住建局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本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这就是说,无论是通过自行成交的,或是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均要使用《示范文本》。
 
  市住建局房屋租赁管理科科长曾瑞琼提醒,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各(园区)镇街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窗口或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进行惩处。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不仅如此,市住建局还压实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出租房屋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房东与租客应在《示范文本》第十三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明确租赁房屋内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把“严禁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列入出租屋租赁必备安全条件之一。
 
  在《示范文本》推行前,东莞各大中介公司有自己的合同范本,相比《示范文本》各有差别。“此次全面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罗凤认为,9月推行的《示范文本》服务性更高,为租客及房东提供更便捷的操作指南。
 
  罗凤有着多年的中介公司管理经验。她告诉记者,在房产租赁过程中,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在家用电器维修责任问题上会存在纠纷,二是租客或者房东在合同期内停止租房后,退押金问题上也会存在纠纷。针对上述两大常见的纠纷问题,《示范合同》均有明确。 
 
  例如押金纠纷,《示范合同》明确: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租客结清相关费用(包括应由租客承担的费用以及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金等)并按期搬出时,房东应同时将押金返还给租客。租客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房东有权将押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应返还给租客;不足以抵扣的,租客应据实予以补足。
 
  《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电子版,可从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分别为:http://m.m.m.zjj.dg.gov.cn/和http://m.m.m.dgamr.dg.gov.cn/)下载。(来源:i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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