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法院一案件近四年未执行惹质疑

国内   来源:新闻快讯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9-07-16 16:53:17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的彭学会先生在网上实名举报深州市法院执行局拒不履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导致其2000多万元欠款无法讨回的情况。举报者彭先生称:他希望通过网络实名举报的方式引起新闻媒体和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视,督促纪委监察委能够介入调查此案,替他讨还一个公道,他愿意对他举报的每一个字负法律责任。
 
 
  彭学会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如下: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百杰共欠彭学会本金2240万元,因为欠债太多,2015年5月15日,韩百杰自杀身亡。2015年5月20日,彭学会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和百川酒店等韩百杰的遗产。与此同时,王云飞等其他多债权人也纷纷提起诉讼并查封了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和百川酒店等韩百杰的遗产。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凡是涉及韩百杰借贷的案件,均由深州市人民法院统一受理。
 
  案件由深州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后,王云飞等三人的案件从2015年5月20日起诉立案到2015年5月23日与韩百杰的家属达成调解书,仅仅用了三天的时间,而其他债权人起诉的案件却是一拖再拖。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深州市法院执行局在网上拍卖王云飞等三人查封的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和百川酒店等韩百杰的遗产时,包括彭学会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案件多数还没有组织开庭,少数组织开庭的,也以各种借口终止审理。
 
  彭学会认为:深州市法院此举目的非常明显,就是刻意保护王云飞等三人的利益,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及韩百杰的遗留财产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及韩百杰的遗留财产。但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必须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深州市法院刻意阻止其他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就是为王云飞等三人独吞仅剩的财产创造时间。彭学会表示,他有证据证明深州市法院个别领导与王云飞之间存在官商勾结的行为,等到监察委让他配合调查的时候,他会提供该证据。
 
  证据资料显示:2015年9月22日,在深州市法院组织了一次座谈会,主持人为张兰丰(深州法院副院长),与会人员有李建勇(本案审判长)、彭学会(本案原告)、韩文举(彭学会代理律师)、彭学庄、彭学里。在这次座谈会上,彭学会提出:主要是为了韩百杰案件执行事。因为在此之前,有几件涉及韩百杰的案件已经审结了,进行了执行程序,并对他名下的圣火公司和世纪百川宴喜楼酒店的财产进行了拍卖,拍卖了1200余万元。我们担心的是,我们的案件现在没有审结,如果法院现在对上述拍卖款项进行分配,我们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所以我们要求对上述款项暂时不要进行处理分配,应该等所有涉及到韩百杰民间借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都审结后,一并执行,对财产进行分配。这不只是我个人意见,也是今天来的所有人的意见。张兰丰副院长的答复是:对此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研究,我们现在可以答复你们,对于上述财产确实已进行了拍卖,但现在并未实际交付。主要也是考虑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上述财产,暂时不进行处理,等所有已起诉的涉及韩百杰的案件审结后,一并依法进行处理。
 
 
  2015年11月3日深州市法院作出(2015)深民初字第391—1号《民事裁定书》,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驳回彭学会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交给深州市公安局。深州市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
 
  2016年4月15日,经衡水市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彭学会与韩百杰的继承人达成还款协议,衡水市仲裁委出具调解书。
 
  2016年4月21日,彭学会向深州市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2016年8月28日,深州市法院给彭学会下发通知书,告知彭学会:你放弃自己查封的韩百杰遗产来要求分配其他案件的财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你不能参与分配本院执行的(2015)深执字第145、146、147号案件的财产。
 
  彭学会对该通知书的决定不服,随即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请求撤销深州市法院作出的不能参与分配《通知书》并依法准予参与对(2015)深执字第145、146、147号案件的被执行财产的分配。
 
  2016年9月1日,深州市法院为王云飞出具(2015)深执字第146之2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深州市高古庄镇高古庄村深么路东侧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房屋(土地证号:深国用(2007)第1605号、第1614号、第1620号)及屋内物品、机器设备、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云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云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云飞依据此裁定书到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10月14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彭学会出具(2016)冀11执复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182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6年8月28日作出的不准予彭学会参与分配通知书;二、准予申请复议人彭学会参与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执字第145号、146号、147号执行案件中所有被执行财产的分配。
 
  根据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彭学会要求深州市法院准予其参与分配被执行的财产。但是从2016年10月14日中院裁定下发至今,彭学会奔波于多部门进行信访,要求相关部门督促深州法院履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准予其参与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执字第145号、146号、147号执行案件中所有被执行财产的分配,均无果而终。
 
 
  究其原因,根据2018年3月7日的一次座谈记录显示,负责该案的刘文志法官认为:只有执行回转才能把房子恢复原状,但是深州市法院现在没有回转的依据。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18):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彭学会认为,刘文志法官的说法不成立。深州市法院执行局之所以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拒不履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且至今不做出执行回转的裁定,根本原因是这中间涉嫌存在着官商勾结,利益输送。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多次强调,要坚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彭学会表示,案子至今已经接近四年,深州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执行回转,他愿意对上述举报内容负责,也希望新闻媒体对该案件持续追踪报道,替他和众多债权人讨还一个公道。
 
  本文来源:http://www.tianjdsw.com/zixun/20190716/134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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