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一大型企业为318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1-14 08:57:26

  高埗一大型企业为318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高埗某大型企业在收到319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拒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为318名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高达531万元。
 
  高埗某大型企业有部分职工联名反映企业未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企业补缴。考虑到涉及的职工人数较多,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先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联同当地政府协助企业成立工会,并对劳资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企业仍不为职工补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个例处理的方式受理职工投诉。自2016年10月,先后对该企业约375名职工的诉求进行立案处理,并作出319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企业不服,就其中106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结束后,公司意识到没有胜诉的可能,主动要求庭外和解,撤销了诉讼请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到期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最终在2018年为318名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高达531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法规未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设有时效限制,同时对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也无时效限制,因此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后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免欠缴的“雪球”越滚越大,影响经营。(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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