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莞就业台胞与本地职工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使用待遇

住房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9-14 15:11:33
  在莞就业台胞与本地职工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使用待遇
 
  为使我市广大台商企业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昨天(9月13日)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台商协会开展了一场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讲会。详细讲解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目前在我市就业的台胞与本地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待遇。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职工首套房最高可贷120万,二套房最高可贷80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职工购买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外市缴存台胞职工首套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得低于40%;首套房利率5年以内(含5年)为2.75%,5年以上为3.25%;二套房上浮10%。
 
  有房的台胞职工可办理购房还贷、物业费提取,无房的台胞职工可办理租金提取。其中,还贷提取可全额提取,提取最高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和;物业费提取可每月提取月缴存额的30%且不超过1500元;租金提取可每月提取月缴存额的65%且上限不超过1500元;此外,我市重大疾病、低保、退休、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况均可提取,其中后三种类型可全额销户提取。
 
  我市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若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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