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平阳:以同样方式获得股权 为何只有我的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   来源: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5-11 11:21:45
  本网讯(记者雷正)日前,接到温州郑密君夫妻来电投诉称,其率先参与平阳县宏顺皮塑实业公司以实绩换股权经营,经营的红红火火,后在父母亲百般苦苦哀求下,再带弟弟郑海涛来公司一起合伙做生意。由于自己一直在外打拼寻找客户,由于当时皮革生意特别红火,24小时在不停收购生产出来皮料产品,每年收入达几百万元至千万元不等,而郑海涛及父母亲极力设局,把自己的股权以造假、以分过红等方式侵吞,而且在造假资料上到了炉火纯青,主管部门查不出,平阳法院、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不享有股权,虽说2013年一审判决到现在已过去十多年了,但心中那条坎始终无法逾越,如今重新背起行囊,重反信访之路,相信事实就是事实,不可能永远黑白颠倒,如果是那样,也要让弟弟把数千万元股权充公或还给当初创始人。

  郑密君告诉记者说,他们事件去年引起网媒关注过,标题为《浙江平阳:蹊跷企业股权登记丢失 谁要对其负责?》,引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办。但近六个月过去,等到平阳县市场监督局回复说:平阳县宏顺皮塑实业公司,企业状态注册,成立于1993年6月11日,注册资本252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海涛、投资人郑海涛,出资额225万元,占比89.2857%,郑有源出资22万元,占比8.7302%,李珊珊,出资额5万元,占比1.9841%。对于如此回复,郑密君说,这是股权被偷换洗白后,通过一起挣来资金更换注册的,谁不知道注册资金重新注册就合法了,关键是这之前没注册我们的股权登记被调包的啊。

  郑密君告诉记者说,她对平阳宏顺实业公司起初几年是做出巨大贡献的,广州外贸、天津外贸等公司业务为公司生存发展奠定扎实基础。到目前为止,这些当年还健在的人员都愿意为郑密君出面证明。

  在实名举报材料中平阳县宏顺实业公司1993年全部注册材料为假材料,对1993年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材料涉嫌伪造国家印章。
 

 
 
  举报人依法从平阳县档案局查询到的材料显示,平阳县宏顺皮塑实业公司1993年登记股东为曹秀平、温怀泽、李悌洪、马必林、林敬通,法定代表人为曹秀平。而平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993年登记材料注册材料显示代表人为陈先昂,股东为:陈先昂、林俊福、施巨忠、刘华明、林卫东。档案材料中涉及到平阳县计划委员会、平阳县乡镇工业管理局批文内容和平阳县工商局档案材料对比,内容不一致。

  平阳县工商局登记材料显示:平阳县宏顺皮塑实业公司2001年7月2日4份股东决议和7份股权转让协议主体上虚构的,虚构的股权主体为:林俊福,施巨忠、刘华明、林卫东。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说,他当时代理郑密君二审之后工商资料查询,通过户籍查询查不到以上人信息。对于如此明白的情况,郑密君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真的是查不到还是就没到档案馆调档查。
 

  为了股权之争,郑密君想通过法律维权,但两次都以失败告终。

  2013年2月2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宏顺皮塑公司的股权,宏顺皮塑公司自成立后至今,公司的章程均未将原告记载为股东,工商部门亦没将原告核准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被告宏顺皮塑公司21%股份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公诉请求。

  在一审判决书中,陈先昂出庭陈述说:宏顺皮塑公司系陈先昂创办,当时有三个股东,分别是陈先昂、陈先昂的外甥黄某及陈先昂的一个朋友;宏顺皮塑公司申请注册登记的手续系陈先昂的外甥黄某代办,陈先昂是企业法人代表人履历表上签字,宏顺皮塑公司在1993年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1994年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证书和变更法人 代表报告中的签名“陈先昂”均不是陈先昂本人所签。……陈先昂不认识郑海涛等人,亦从未将公司转让给他人,宏顺皮塑公司成立后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陈先昂均不知情。而工商法人登记更换需要法人到场签名。

  更有趣的是,郑密君回忆说,他的几个证人要出庭做证,都受到郑海涛叫人威胁,甚至亲自到证人家里、打电话威胁。

  二审2013年7月21日作出判决,陈积景(郑密君丈夫)在宏顺公司成立时没有出资或认缴出资的事实,也不存在受让或其他方式继受宏顺公司股权的事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关于陈积景在年检报告中股份的说明,而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简便文件回复:陈积景(郑密君)反映1995——1998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载明陈积景出资10万元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不是行政许可事项,年检中提及的数据不作为登记依据,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版)的要求申请变更登记。上述事实经平阳县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2013年7月31日予以判决确认,综上,我局以宏顺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我局在登记中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版)等法律法规的登记要求。回复时间2024年4月19日。

  对于平阳市监督管理局回复,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某说:“平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就是颠倒事实,理由是,宏顺公司如今工商部门档案都是造假后的资料,在明面上就是合法资料,与事实不符;关键点就是平阳县工商局登记材料显示:平阳县宏顺皮塑实业公司2001年7月2日4份股东决议和7份股权转让协议主体上虚构的,虚构的股权主体为:林俊福,施巨忠、刘华明、林卫东。”

  兄弟姐妹股权之争,其实是明了一件事,但在权力及相关人员运作下就变得不简单了。相信事实就是事实,任何的造假在事实面前都变的苍白无力,只是时间问题。相信郑密君不断地信访终会赢得真相、赢得正义。

  来源:宏法法律https://www.hblj.org.cn/ywly/2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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