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4-02-26 10:18:41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加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2023年12月14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叉车1安全监督管理,压实各方安全职责,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实效,防范遏制叉车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构建部门依法监管、镇街(园区)属地管理、企业落实责任的叉车安全多元共治格局,不断提升叉车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人、车、作业环境”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叉车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企业、镇街(园区)、行业监管部门等各方叉车安全职责,消除叉车安全监管盲区,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靠前防范和化解叉车安全风险,着力压减一般叉车安全事故,严防较大以上叉车安全事故,守牢叉车安全底线。
 
三、工作任务
 
(一)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叉车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叉车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做好叉车司机持证上岗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规范叉车作业环境,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叉车安全运行。
 
1.做到叉车 “三证”齐全。叉车使用单位和叉车司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办理叉车上牌、检验,取得作业项目为“叉车司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禁止使用未上牌、未经检验叉车和叉车司机无证上岗。
 
2.狠抓叉车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叉车使用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实施危险作业班前警示制度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安〔2021〕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叉车司机及叉车周边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推动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对于在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作业的,要加强对叉车司机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醒。一是推行岗前安全训话工作机制。对叉车司机及叉车周边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向其告知驾驶叉车作业及在叉车周边工作面临的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提高其安全防范水平。二是做好每日班前警示。叉车安全管理人员或班组长在每天作业前,对叉车司机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提醒安全事项、强调安全要求。三是做好每月安全教育。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叉车司机的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叉车司机安全意识。四是做好每年安全技能培训。每年至少针对叉车司机开展一次系统性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叉车司机安全操作水平。
 
3.加强叉车安全使用管理。叉车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等要求,建立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做好叉车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检、月度检查、年度检查,及时维修叉车故障,保持叉车正常使用状态,杜绝叉车带病运行。委托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下同)开展叉车作业服务时,不得选择未上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叉车,不得选择未持证司机,并要对叉车作业过程进行监督,避免违章操作、违规作业等行为,防范事故发生。委托他人开展叉车维修、改造时,不得选择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委托他人开展叉车维护保养业务时,鼓励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4.优化叉车作业环境。叉车使用单位要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叉车事故情况警示的通报》(粤市监办发〔2022〕575号)等要求,规范叉车作业环境,划出专门的叉车作业通道,标识叉车作业区域和行驶路线,在显著位置悬挂限高、限速、急转弯等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鼓励叉车使用单位在厂区道路、车间等叉车作业场所实行人车分流,对于无法划出专门叉车通道、环境复杂的作业场所,作业时需由专人引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保障叉车安全投入。叉车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等规定,为叉车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鼓励叉车使用单位增设人脸识别、盲区监控、超载报警、超速报警、超高报警、限位灯等安全辅助装置,提升叉车安全性能。鼓励叉车使用单位购买叉车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社会救助作用,提高叉车安全事故赔付能力,分散叉车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
 
6.加强叉车源头管理。叉车销售、租赁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不得销售非法制造、来路不明的叉车,不得出租未上牌、未检验的叉车。要建立叉车销售、租赁台账,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叉车安全使用要求告知和叉车安全风险告知,从源头上把好叉车安全关。
 
7.落实场地经营者叉车安全责任。工业园、物流园、专业市场等集中区域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履行自身叉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本区域叉车和叉车司机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叉车安全使用大检查和叉车司机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叉车作业过程监督,禁止未上牌、未经检验叉车和未持证司机在本区域开展叉车作业,防止出现违章操作、违规作业等行为,保障叉车安全运行。
 
8.常态化开展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叉车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加强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上牌、检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作业环境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逐一跟踪完成整改,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二)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依职责抓好叉车安全监管工作: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依职责开展叉车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办理叉车上牌、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手续。负责制订《叉车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叉车安全使用操作指引》,对叉车日常安全检查和使用操作提供指引。负责统筹组织一般叉车安全生产事故(不含涉及叉车的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叉车违规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及停放行为。负责处理涉及叉车的交通安全事故。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运工程工地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工地用叉车的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以及其他由住建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工地用叉车的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5.市轨道交通局:负责省管铁路工程以及其他由轨道交通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工地用叉车的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6.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以及其他由城管部门主管的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工地用叉车的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叉车违法占用绿化带影响市容环境的乱停车行为进行监管。
 
7.其他区域使用的叉车,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参考《叉车安全检查项目表》开展叉车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行业内相关单位落实《叉车安全使用操作指引》有关内容,按要求办理叉车上牌、检验,取得叉车司机证,不得使用、租用未上牌、未经检验叉车,不得聘用无证叉车司机,加强叉车作业过程监督和人员安全警示教育提醒,避免违章违规操作,保障叉车安全运行。发现使用未上牌、未经检验叉车、叉车司机无证上岗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叉车安全纳入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负责协调基层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日常职责范围内巡查生产经营单位时,发现使用未上牌、未经检验叉车、叉车司机无证上岗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9.市智慧网格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网格员在日常职责范围内开展出租屋、“三小”场所以及路面秩序巡查时,发现停在路边的叉车未上牌、未经检验时,及时上报并转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跟进处理。
 
(三)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各镇街(园区)对本辖区叉车安全生产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本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和村(社区)依法履行叉车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出台本镇街(园区)叉车安全监管工作意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摸排掌握辖区内叉车基础信息,建立叉车动态监管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本辖区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常态化抓紧抓实叉车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2.突出抓好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一是督促企业做好叉车上牌、检验、叉车司机持证上岗等工作,做到“三证”齐全,禁止使用未上牌、未经检验叉车和叉车司机无证上岗。二是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叉车司机及叉车周边工作人员安全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叉车现场作业检查,避免出现违章操作、违规作业等情况。三是督促企业规范叉车作业环境,做到叉车行驶路线清晰、警示标志醒目,尽量采取人车分流,减少人车混行情况。四是督促工业园、物流园、专业市场等集中区域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本区域内叉车作业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五是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避免自查自纠不到位、流于形式等情况。六是定期开展叉车违规上路以及在公路、城市道路、城市人行道、绿化带等场所违规停放行为治理工作。
 
3.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推动企业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叉车安全管理,安装叉车辅助安全装置,提升叉车本体安全水平。鼓励企业购买叉车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社会救济和监督作用。
 
4.加大执法曝光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充分发挥执法利剑作用,对反面典型和性质恶劣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倒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5.广泛开展叉车安全宣传教育。通过组织专题培训、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剖析典型案例、现场观摩学习、派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开展针对叉车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叉车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全社会叉车安全使用水平,夯实叉车安全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我市叉车总量大、增速快,广泛应用于各类场所、行业。全面加强叉车安全监管是靠前防范化解叉车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叉车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要亲自谋划、专题研究、靠前指挥,并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二)积极作为,主动履责。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主动担当作为,系统梳理本行业、本辖区叉车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拿出硬招实招,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叉车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同时,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根据市蓝天保卫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攻坚战等有关要求,将叉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谋划、同部署,抓好本行业、本辖区叉车环保编码登记、冒黑烟及超标排放叉车处理、用油监管等工作,推动叉车达标排放,助力改善大气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通报,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形成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增强工作合力。市市场监管局要对市相关部门开展叉车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保障工作实效。
 
(四)强化督导,推动落实。市市场监管局要适时组织到镇街(园区)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流于形式、进展缓慢、推进落实不到位的镇街(园区)进行约谈提醒和通报,保障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地落实。
 
1.本意见所称的叉车是指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 1.2.2 条规定的设备。
 
附件:
 
1.叉车安全检查项目表
 
2.叉车安全使用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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