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思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督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通过广泛调研、公开征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制订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该《通知》共分五部分:

  (一)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首要责任,要加强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的协调管理,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措施费,在工程招标时单独列出安全措施项目清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总费用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及违约处理方式;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并保留支付凭证;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明确违约处理条款,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支付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费。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主要责任。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及《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试行)》,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其费用使用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投入,严禁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挪作他用;严格分包管理。三是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并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费用清单是否符合安全措施费适用范围,相关物、事、票是否真实有效,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相关规定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安全措施费前期保障措施。一是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安全措施费共管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共管专用账户。二是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三)加强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过程管理措施。一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实施;二是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三是要求建设和监理单位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合格标准以及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并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完善安全措施费后期综合评价。工程完工时,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等有关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违约处理。

  (五)加强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安全措施费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将安全措施费及其使用纳入现场综合常态化监管检查事项。二是强化开工前提条件核查。将安全措施费的前期保障措施纳入项目开工安全条件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三是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过程监管。要求监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落实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四是强化安全措施费后期综合评价监管。要求监督部门结合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结合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整个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管控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五是强化督导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将安全措施监管情况纳入住建系统年终评价指标,督促各镇街(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存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期效果和影响

  (一)明确各方主体职责,规范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通知》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相关责任,要求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及其费用使用管理的规定,对照合同约定内容,切实履行好单位主体职责,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足额支付,规范使用,并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通知》通过从安全措施费前期保障措施、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过程管理措施、完善安全措施费后期综合评价等方面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安全措施费使用过程常态化监管,进而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