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两个调研组分赴镇街展开《东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草案)》、《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满堂率队与常平等多个镇街、松山湖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们展开座谈。调研中多位代表提出,《条例》应理清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将城管部门行使的职权范围限于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等城市管理公用设施所在的区域,引导权力机关规范行使手中权力,避免过分介入私权领域。
石排镇和茶山镇的相关负责人都提出,城市综合管理日常覆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公共领域和私权领域,管理部门经常面临私权领域的大量投诉,比如封闭小区内设置的天桥开挖,是需要行政许可还是由业主自治,由于发生在私权区域但又涉及公共安全,导致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管理工作人员面临此类问题时感到困惑。
上述负责人建议,《条例》应增加对具体城市综合管理权力边界的规定,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限于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等城市管理公用设施所在的区域,超出此区域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景观的,不属于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以此达到引导权力机关规范行使手中权力、避免过分介入私权领域、将私权领域的自治权限交给市民的目的。
横沥镇和企石镇的相关负责人建议,在城管执法职责要避免“大而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综合管理密切相关,属于简单直观、现场易于判断、不需专业检测或认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他们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繁多,对执法工作的要求应当体现在“综合性”而非“专业性”方面,并且就目前东莞城管执法的队伍现状来看,执法人员难以承担需要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执法工作。他们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执法事项由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方可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既确保了综合执法工作的效能,也能避免出现相关部门揽权推责现象。(记者/郭文君)(来源:东莞阳光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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