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寿县荒唐事:用违法行为掩盖违法行为

国内   来源: 未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10-10 10:25   热门评论
  安徽省寿县水务局拍卖其下属公司,先前未履行国有资产拍卖程序。问题被发现,该局却补充“资料”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用违法行为掩盖违法行为”,这样荒唐的事情正在继续上演。
 
  近日,安徽省金亿达置业公司向媒体反映:寿县水务局没有经过股东同意、没有严格履行国有资产拍卖相关手续,竟然拍卖仅占49%股权的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后,该水利局竟然起诉索要拍卖款并想尽一切办法“弥补”相关资料。
 
  水务局起诉称:被告安徽金亿达置业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以2100万元竞拍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交,应该支付拍卖款。安徽金亿达置业公司则认为: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合同应该属无效。他们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发现,拍卖时,水务局持该公司国有股为49%,职工股为51%,委托人及拍卖人在拍卖前属典型故意隐瞒事实,将职工股越权处理。
 
  非法拍卖公司股权
 
  有关资料显示,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4日,是隶属寿县水务局的国有企业。
 
  寿县水务局2004年4月6日(水办2004第32号)《关于寿州水安公司部分国有资金由职工个人认购的请示》文件显示:“寿州水利(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进行企业改制工作。目前该公司原有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按照规定并经我局党组研究,企业改制的控股比例国有股为49%,职工股为51%。原注册资本金按照国有股控股的比例折减后,剩余的国有资产决定转让给职工个人认购。”
 
  2004年4月8日,寿县人民政府下发(寿政秘2004第14号)《关于同意寿州水安公司部分国有资产由职工个人认购的批复》文件:同意公司51%股份由职工认购,国有股占49%,公司改制工作完成后,企业更名为:安徽省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97名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186.26万元,水务局投资1139.74万元,水务局占49%,公司职工入股占51%。
 
  2014年8月5日,寿县水务局和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将安徽省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拍卖,起拍价300万元,以增拍的方式进行。
 
  寿县水务局和该拍卖公司约定,此次拍卖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流动负债等。随后,金亿达公司按照安徽经纬拍卖公司要求,于2014年8月20日把105万元佣金转入到该公司业务人员韩超个人账户。安徽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却以个人名义收取佣金,金亿达公司质疑此行为明显违反拍卖及财务相关规定,是否有猫腻?
 
  隐瞒股权比例
 
  2014年8月15日,安徽金亿达置业公司以2100万元拍卖价,竞拍到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公司称,在拍卖期间,寿县水务局和该局局长张干从未就拍卖标的物的权属问题进行过说明。
 
  安徽金亿达置业公司反映,在催促履行拍卖合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时,发现对方以各种理由在拖延时间。在产生怀疑后,随后调取了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竟然发现寿县水务局仅拥有公司49%的股权,其余51%的股权为公司97名职工持有。事后,寿县水务局局长张干知道了金亿达公司获知股权比例内幕消息,张干多次约谈金亿达公司周董事长提出和解并“引导”金亿达公司形成一年左右过度期的合同。
 
  安徽金亿达置业公司负责人认为,在拍卖过程中,寿县水务局与拍卖公司共同隐瞒了股权比例这一事实,公然以寿州水建公司100%国有股权进行拍卖,致使他们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2100万元的对价完成了竞买。根据拍卖法第58条规定,这一拍卖行为当属无效,且严重侵犯了买受人及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故意隐瞒。寿县水务局作为政府部门,无权处置属于职工持有的51%股权。其处置行为对职工及买受人具有双重欺诈性。
 
  金亿达公司法律顾问解释,经过调查,由于寿县水务局拍卖前未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未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董事会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编制转让方案并报批,严重违反了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在,拍卖标的物无法过户,前期的各项运作投入,致使金亿达置业公司损失近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章(7、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拒绝律师调取相关资料
 
  安徽金亿达置业公司人士发现,寿县水务局近期正在“弥补股权拍卖上的错误”,其中包括让一部分职工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把职工股权转到水务局,“其中可能涉嫌有人员进行职工股东代签字行为”。
 
  2015年9月29日,为了了解水务局在“弥补股权上的错误”,让一部分职工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且可能有人员进行代签事件,金亿达置业公司法律顾问先后两次持合法手续,到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关资料,可是,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士经过向领导汇报后明确表示:此材料不能调取。

图1:股东名单明显变化
 
  金亿达置业公司法律顾问介绍,在多次协商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仅给复印了工商登记中的1-140页内容,140至168页在给律师复印后却又收回,即使是律师告知其违法并录像,对方仍然拒绝退还复印件。但在翻阅的过程中,律师快速翻阅了140-169页的内容,还是发现一些端倪,96名职工股东的签字均为同一天即2015年9月1日,而此时距水务局2015年7月29日起诉已过去一个多月,96名职工的签名和上一次的工商登记里的签名明显不同,而且至少有两个人名字和上一次的工商登记不一致,股东变更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该登记材料里有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办理部门免除现场见证和相关税收。“这些均是当地相关部门的内部文件,其合法性值得进一步查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金亿达置业公司负责人认为,“签字行为”到时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他们目前开始向省、市相关部门反映寿县水务局拍卖公司股权时没有履行国有资产相关手续等违规行为。
 
  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源提出诸多疑问,96名职工如果的确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同意转让股权,那么在协议中明确相应股权代表的权利等一并转让,这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转移,那么水务局是否据此直接转让给安徽金亿达公司,是否造成新的资产流失,是否需要重新评估?96名职工如何安置?以前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又如何处理?不是简单的一个工商变更就能解决的!
 
  据悉,该案件在法院开庭时,寿县水务局局长张干已被调离水务局!金亿达置业公司以“寿县水务局滥施行政权力、越权拍卖职工股权、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为内容形成了材料,向寿县纪检委举报中心进行反映和举报。
 
  律师认为此合同是属可撤销合同
 
  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源认为,寿县水务局在此次拍卖中故意隐瞒了自己不具有寿州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国有资产没有进行严格审批手续的事实。拍卖后,金艺达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将该公司的信用等级提升到了1A。可事后,却突然接到了安徽省水利厅《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建设部门的2013年的围标处罚通知,这时,方得知拍卖到的公司之前在招投标中存在着串标行为。至此,公司的信用等级有1A降到了3B,导致公司信用价值比未升级前更低,投标成功率几近为零,由此可以看出,寿县水务局在此次拍卖中又还隐瞒了串标的重大事实,且该事实导致当初的竟买目的无法从根本上实现。由此可以看出,寿县水务局在本次拍卖行为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张源分析,此次的拍卖及后期操作,导致金艺达公司的损失巨大,并且在竞拍人眼里县水务局代表政府,所以该拍卖行为事实足以影响竞买人参加本次竞买行为。
 
 
  显然,寿县水务局在此拍卖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本次拍卖行为的履行也显失公平,同时也是直接导致无法实现本次拍卖目的,至此,此次拍卖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而寿县水务局在诉讼期间又强行将职工股权过户至水务局名下,其实就是用一个违规行为掩盖另一个违规行为。其目的就是要将已没有实际价值的企业资质强行卖给金亿达公司”。
 
  寿县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余法官向当事人表示,此事件他们会形成意见然后向院审委会进行汇报。(李林 陈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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