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引来蛮横讨债队 220万莫名债务纯属“躺枪”

国内   来源:消费日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6-16 13:41   热门评论
  不明身份的人员擅闯绿色大庭公司
 
  深圳绿色大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色大庭公司”)连续遇到一些“麻烦事”,这些“麻烦事”对于该公司来说,纯粹是“飞来横祸”。
 
  2015年4月10日至今,一群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闯入位于深圳罗湖区京基100大厦6308室的深圳绿色大庭公司办公场所,拉起条幅,打起地铺,态度蛮横,行为恶劣。把深圳绿色大庭公司当成了旅店,吃喝拉撒都在这里。
 
  这些人拿出深圳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员工李某某提供给客户张某某、陈某的《证明》,还有《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复印件,自称是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投资人”张某某、陈某的受托人,他们是来替二人讨债的。
 
  这些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给深圳绿色大庭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司无法正常营业了,已经严重威胁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为此,深圳绿色大庭公司曾在2015年4月10日、2015年4月17日,2015年5月15日三次向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桂圆派出所报警,警方曾三次出警,但这些不明人士至今仍然盘留在深圳绿色大庭公司。
 
  深圳绿色大庭公司与这些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素昧平生,他们手上持有投资款债权合计起来有220余万元,而“转让股权”又是深圳绿色大庭公司“躺枪”的罪魁祸首。
 
  “中枪”源于间接的“股权转让”交易
 
  要弄清这笔飞来横祸“债务”的来龙去脉,得从湖南湘西自治州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矿业公司”)与深圳成吉大易公司的一份《转让股权协议》说起。
 
  余某系凌云矿业公司、深圳绿色大庭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凌云矿业公司占股18.6%,在深圳绿色大庭公司占股85%。
 
  凌云矿业公司旗下有一座铅锌矿,2014年7月8日,凌云矿业公司股东余某与深圳成吉大易公司签署过一份《转让股权协议》,约定深圳成吉大易公司以1000余万元价格购买凌云矿业公司余某持有之40%的股权。根据比例,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在整个铅锌矿实际占12.4%的股权。
 
  凌云矿业公司按照《转让股权协议》的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将铅锌矿12.4%的股权过户给了深圳成吉大易公司。但是,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只支付了首付款,尾款至今未付,此股权尚存争议。
  
  深圳警方到现场了解情况
 
  “不可撤销担保函”系伪造
 
  深圳绿色大庭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前来讨“债”的不明身份交涉后才得知:深圳成吉大易公司与凌云矿业公司余某签订《矿业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即以此“投资项目”为诱饵向社会不确定人群募集资金,为了吸引投资人,向这些“投资者”出具了《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复印件。
 
  除前文所述的张某某、陈某为这个“项目”投资220万元之外,深圳成吉大易公司究竟向社会不确定人群募集了多少资金,目前尚无法查证。
 
  据余某介绍,凌云矿业公司从来没有向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出具过《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这份复印件纯属是伪造的。
 
  继而深圳成吉大易公司又以“凌云矿业股权”作为“投资项目”,伪造《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复印件作为“保障”,向社会不确定人群募集资金。
 
  当这些“投资者”向深圳成吉大易公司索要投资回报而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就抛出了《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所以就有了一群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到深圳绿色大庭公司讨“债”的情况发生。
 
  “上门讨错债主”触动法律红线
 
  屡被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讨“债”骚扰的深圳绿色大庭公司忍无可忍,曾三次报警,警方上门登记了不明人士的身份证件,他们却依然“赖着不走”,警方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绿色大庭公司在这期间所造成的经营损失已达百万。
 
  余某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们解答道:企业的生产经营住所与公民的住宅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擅自侵入公民住宅,严重情况下可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同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深圳绿色大庭公司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依法给予处罚。如果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的滋扰造成公司财物损坏的,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内容,请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等。
 
  此外,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拉条幅对个人名誉构成损害或侮辱的,相关责任人将涉嫌损害公民名誉权。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专家为争议各方指明出路
 
  不明人士赖着不走,深圳绿色大庭公司无法办公;一方放下真实的债主不追,找“躺枪”的无辜一方,如此这般僵持下去,也许最终的结果是讨“债”的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锒铛入狱。
 
  专家们认为,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持有涉嫌伪造的《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凌云矿业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对深圳成吉大易公司之“投资人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绿色大庭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不能证明深圳绿色大庭公司与凌云矿业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承担关系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效力待定的《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复印件向其主张权利。
 
  如果《转让股权协议》真实有效,那么在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投资人应该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追究深圳成吉大易公司的管理责任,并在证明《凌云矿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担保函》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可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针对深圳绿色大庭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解决出路的提问,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杨树英律师解答: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主张其与绿色大庭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余某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而深圳绿色大庭公司认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两方观点完全对立的情况下,深圳绿色大庭公司有权提起“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两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并要求不明人士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此外,真正的债主深圳成吉大易公司或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这些“投资者”应当向深圳当地警方报案,由警方对其性质做出界定,而不应该以违法的方式侵害第三方深圳绿色大庭公司的权益。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投资本来就有风险,盈亏都有可能发生,有些风险则是投资人在投资前就没有自行规避的风险。(作者:王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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