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强拆"导致村民成"上访专业户"

国内   来源: 消费日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6-01 16:01   热门评论
  刘洪芬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陈家村的一位普通村民,因为多次去北京上访均无果而终,年逾五十的她比实际年龄看起来要老很多。被强拆之前的刘洪芬家在村南公路旁,该房子在2008年下半年由刘洪芬夫妇出资建造,房子建成后,二儿子陈艳恒在新房里结了婚。陈艳恒在镇上开了一家“永恒机电维修店”,婚后夫妻俩就搬到维修店里住了。新房由刘洪芬夫妇居住,因为靠公路,位置比较好,夫妇倆就开了一个小超市,靠卖一些水果饮料来维持生计,两个儿子已经成家,都有稳定的收入,日子虽然并不富裕,但是一家人也是其乐融融,笑声不断。然而这种平静祥和的家庭生活,却因为2012年年底的一次强拆,被彻底打破,家里从此愁云密布,争吵不断。刘洪芬告诉记者:“自从朝阳街道办把我的房子强拆以后,我就再也没有睡过安稳觉。”

  2012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在陈家村南建一座动植物园,需要占用该村一部分土地,刘洪芬家的房子,正好在拆迁范围内。动植物园的规划方案出台以后,朝阳街道办将乡镇公职人员划片承包拆迁户,开始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负责刘洪芬家的是该镇中学校长季从兴和教导处主任杨化和,因为刘洪芬的二儿子陈艳恒在该中学上过学,季校长和杨主任就找到陈艳恒做工作,他们之所以找陈艳恒做工作的理由是,既然陈艳恒在这个房子结婚,那么这个房子应该就是陈艳恒的。

  陈艳恒告诉记者,季校长和陈主任一找到他,就和他大谈师生情谊,他本人在上学期间是班长,和陈主任也打过交道,出于对老师的尊重,也不好一口拒绝,更主要的是,两位老师劝他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的时候,还口头承诺,虽然房屋拆迁的大政方针不好改变,但是可以在附属物的赔偿方面给找补一下,保证让他满意,并且还威胁说,如果不签字,街道办还要让工商、税务等部门来查他的维修店,如此下去,不仅房子要拆,恐怕今后生意也做不成。

  经不住两位老师的软磨硬泡,陈艳恒答应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但是他表示,这只是代表他个人的观点,他做不了父母的主。

  令陈艳恒想不到的是,在他签完字后,两位老师就再也不见踪影。两个月以后,家里等来的是由朝阳街道办、公安、村委等工作人员组成的拆迁队,在将其父母控制以后,工作人员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搬到卡车上,送到仓库保管,然后雇挖掘机将房屋瞬间夷为平地,闻讯赶来的陈艳恒,欲哭无泪。

  房屋遭强拆让刘洪芬夫妇大病一场,事后,刘洪芬多次去找村委、街道办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街道办给出的答复是,该房子是2008年下半年盖的,没有手续,只能每平方给250元的补偿,刘洪芬表示无法接受。她告诉记者:“西侧紧挨着的就是村主任陈宝同的宅基地,陈宝同的宅基地是2012年上半年才盖的复合板大棚,是因为听到要拆迁的消息后才盖的,明摆着是在套取拆迁补偿款,就这样的复合板大棚都1平方赔偿500多元,为什么我的房子1平方才250元?”无奈之下,刘洪芬走上了上访之路。从2012年房子被强拆至今,她去北京上访已经不下于30次。
 
  房屋遭强拆,也让陈艳恒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因为自己相信所谓的师生情谊,不仅让家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还让年迈的父母操碎了心,更令他无法接受的是,每次母亲去上访,街道办就以他签字同意为由来推脱,看着憔悴的老母亲为了房子的事四处奔波,陈艳恒心如刀割。
 
  本报的法律顾问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强拆房屋为刘洪芬夫妇建造所有,二儿子陈艳恒虽然在该房屋举行过结婚仪式,并不代表其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更何况其父母也没有同意陈艳恒代理处置,应该认为其在拆迁协议书的签字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退一步讲,在视为陈艳恒签字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像房屋类不动产的处置,乡镇街道办也无权处置,应该由行政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街道办的做法,属于越俎代庖,明显违规。

  从刘洪芬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拆迁现场不仅有街道办工作人员,还有公安人员参与。早在2011年,公安部党委就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悉,如此拆迁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非个案,由于拆迁造成的农民上访事件已经成为当地政府维稳工作中的一大顽疾。

  事态发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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