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私自挪用客户贷款 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7-24 11:33:36
  银行职员私自挪用客户贷款 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近日,何小姐因为购房办理贷款事宜,在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有一笔5万元的贷款记录。征信系统显示,这笔贷款还款期限是到2015年10月5日止,但至今仍处于逾期状态,而银行也因此拒绝何小姐贷款购房的事。何小姐表示,自己的确有过这笔贷款的申请,但当时银行职员告知自己资料不齐全,所以最后没有放贷。“这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征信!”于是,何小姐和家人来到了所在地公安局报案。
 
  原来四年前,何小姐曾办理购车贷款,但当时帮她办理贷款的银行职员小张,以何小姐资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何小姐的申请,但事实上是小张擅自挪用了何小姐的贷款,而小张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小张的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五种诈骗贷款行为: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其他方法如:伪造印章、印签等骗取贷款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以上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张作为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贷款、利用职权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实反映银行内部监督缺失的现象。各家银行机构能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严把贷前调查关和贷中审查关,堵塞贷款审批环节中的漏洞,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冒名贷款的产生。(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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