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庭执行干警赴绵阳开展执行工作 追回近16万元赔偿金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7-05-18 09:22:30
  东城法庭执行干警赴绵阳开展执行工作 追回近16万元赔偿金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攻坚2017”专项活动之春雷行动方案,开展为期2个月的执行攻坚“春雷行动”,重点清理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及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不力的案件。今年截至4月底,该院受理执行案件数13415件,同比增长19.97%;执结案件3977件,同比增长3.76%。近日,该院东城法庭执行干警远赴四川绵阳开展执行工作,为受害人追回近16万元的赔偿金额。
 
  王某诉称,2013年9月7日,其受雇于四川籍投资人文某、李某二人,为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拆除车间的旧设备。9月10日,其在进行拆旧工作时从高处坠落摔伤,伤残鉴定为八级。出院后,其未得到分文赔偿,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李某二人对其受伤负全责,并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举证可以反映出其是在受文某雇佣从事拆除旧设备期间发生事故受伤,且王某对其自身伤害没有行为过错。但是,王某的举证只能反映文某和王某存在雇佣关系,并无法证明李某是共同雇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文某应对王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赔偿15.9万余元。
 
  因文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向东城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王某表示李某和被执行人文某都是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某为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明,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核准登记成立,文某、李某是公司的投资者,文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公司大股东,申请执行人王某是在该公司车间工作而导致的伤害,并且在王某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中,李某也承担了相应医疗费用,因此李某应为实际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第三人李某为案件被执行人,裁定结果得到两名被执行人的确认。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家境困难,儿子离异外出,家里还有年幼孙子需要抚养,王某因工伤残也无法获得工作收入,生活非常拮据。东城法庭主动发动干警捐款,筹集了2000元帮助王某暂度难关。
 
  由于被执行人文某及李某均下落不明,李某仅有少量存款在外地,且一直拖延不付,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局。为寻找突破口,东城法庭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和姓名,网络查询李某名下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及其家庭住址。为进一步确认李某的家庭住址及公司实际办公地点,执行人员再次比对李某的银行开户信息,发现其开户银行多位于家庭住址及公司实际办公地点附近,且该家庭住址显示李某所住地方为当地的高档小区,据此锁定了李某的家庭住址及其名下公司的办公地点。为早日帮助王某追回赔偿金,法院派出东城法庭执行骨干远赴成都绵阳执行此案。根据查获的信息,市第一人民法院联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分别在绵阳市进行财产查询、搜查被执行人李某办公地点和家庭住址,成功查控李某名下房产及车辆。执行人员同李某言明法律后果,命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行动的强大威慑力下,李某当天即支付了全部执行案款并作出深刻检讨。(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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