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喝酒聊天致5岁儿子溺亡
去年8月1日,陈某带着年仅5岁的儿子小森到位于东城街道的一家钓鱼场,与朋友聊天喝酒。小森独自在外玩耍不慎掉入池塘溺亡。陈某认为,钓鱼场的经营者袁某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袁某则认为,是家长疏于监管导致了这起悲剧。
3月28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陈某主张涉事钓鱼场负有50%责任,索赔41万余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当庭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家长陈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被告钓鱼场对小森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判令其赔偿10万余元。
原告
钓鱼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6年8月1日14时50分许,陈某带着小森来到东城街道一家钓鱼场,该钓鱼场由被告袁某承包。
陈某说,他去钓鱼场是找朋友玩。“朋友的工棚就位于钓鱼场内。”陈某说,他和朋友在工棚内聊天,喝了半杯啤酒。后来发现儿子不见了,四处寻找之下,才发现儿子在工棚外的池塘溺水了。
当天17时许,小森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说,从儿子不见到发现溺水,整个过程大约10分钟。他认为,被告经营的钓鱼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和注册,也未在钓鱼场周边设计和建造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未充分设置安全警示牌以起到警示作用。
庭上,原告代理人说,钓鱼场作为娱乐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专门的救援人员及配套设施,应当对这起事故承担50%的责任。
陈某当庭提交了医院、派出所等开具的证明,证明小森是其非婚生育的子女。并提交幼儿园在读证明和收款收据,证明小森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应按照东莞市城镇标准进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偿。
综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务工损失等共计410898.5元。
被告
原告疏于监管应负全责
庭上,被告袁某提供了图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被告代理人说,案涉钓鱼场大门平时都是关起来的,并不对外开放。“鱼塘只是用于养鱼,还有给朋友钓鱼,不对外经营,不属于娱乐场所,加上地处位置比较偏僻,来往人员较少。”
此外,被告提交图片资料称,钓鱼场外部用铁网、木架围敝,写有“水深危险,严禁游泳”等字样,起到了提醒的义务。被告代理人说,鱼塘并非高度危险区域,没有法律规定承包鱼塘必须进行非常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原告存在监管义务严重疏忽。”被告代理人说,按照常识,水库、鱼塘、河流都有一定的危险性,陈某把小孩带进钓鱼场,就应当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此外,被告代理人还指出,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案发时,小森在池塘游玩了10多分钟,后来溺水。事发地点距离陈某所在的工棚仅有2-3米。“假如陈某不是在喝酒的话,就不会出现小森溺水的悲剧发生。”
法官释法
未履行监护义务家长负主责
庭审中,被告提出愿意接受调解,但只能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原告3万元。陈某不同意该调解方案。
法院审理认为,小森死亡时年仅5岁,属于未成年人,原告陈某将其带到钓鱼场,作为父亲应尽到履行监护责任的义务。而陈某外出后和他人聊天、喝酒,未能陪护在小森左右,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而被告承包鱼塘,对鱼塘负有管理责任。对于被告称“钓鱼场不对外开放”,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在于,在钓鱼场入口处,写有“一乐钓鱼场”字样,并有多个钓鱼卡位,事发时有人在钓鱼场钓鱼,足以认定该钓鱼场是开放式的,且无专人看护。事发时,未能进行有效的施救,应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该钓鱼场用铁网围敝,并标有警示标语、标志,尽到一定安全防护措施,但被告对于防护的疏漏及疏于管理也是引发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院对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小森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责任。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107711.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履行监护义务 防止意外发生
庭审现场,提到小森溺亡的经过,陈某一直低着头,反复搓着双手。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镜头,陈某一直低着头不说话。可以看出,他还没从儿子溺亡的伤痛中走出来。幼童溺亡事件时有发生,针对本案,提醒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义务,保护好子女,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勿使悲剧重演。(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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