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科研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2-26 10:54:13
  东莞:科研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日前,《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科研用地管理。
 
  根据办法,科研用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凡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章建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该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科研用地管理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实体)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展示应用项目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的非公益性科研项目用地。
 
  到底,哪些项目有资格申请使用科研用地呢?
 
  办法指出,科研用地实行资格准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使用科研用地。
 
  即,各类科研院所(含各类大中专院校与东莞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的非公益性科研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改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以及,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的外资企业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经认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经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或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认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互联网 ”等国家鼓励发展且具有研发设计属性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有研发设计属性的项目。
 
  办法指出,科研用地上可建设用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的产业用房,比如办公楼、科研楼、检测楼等。除此之外,还可建设配套设施用房,比如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但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的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其中,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的销售、转让对象(含二次或以上转让)必须为具备科研用地准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销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二次转让。因关联企业申请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或业务调整等需要进行资产整合重组,确需进行转让的,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可允许企业将产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科研用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因规划调整导致用途变更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土地储备有关政策依法收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再按照新规划用途重新供地。
 
  产业用房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商业等非科研用途。凡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章建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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