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3层及以上商铺每层限高4.5米

地产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6-12-06 08:45:32
  东莞3层及以上商铺每层限高4.5米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实用性和完整性,推进规范化管理,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对部分条文作出了修改。细则对商铺每层限高作出修改,原规定7层及以上每层限高4.5米,现改为3层及以上每层限高4.5米,并增加了对居住建筑地下室的基准层高6米的限值。
 
  由于原细则规定的商业和其他功能空间超出层高限值的层数计算方法,会出现非整数的层数数据,与电子报批软件不相适应。修改后的细则作出统一,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米的按增加1层计算,以此类推。
 
  居住功能空间的基准层高限值为4米;其他类型功能空间首层限高6米,2层及以上限高4.5米。上述几项没有修改。原细则规定商业功能空间1—6层可以做到6米,7层及以上限高4.5米。细则修改了对商业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制,明确只有1—2层的层高可以做到6米,3层及以上限高4.5米。
 
  另外,修改后的细则将大于500平方米的无柱大空间的层高限值从10米提高至12米;增加了对居住建筑地下室的基准层高的限值,规定地下室的基准层高为6米;坡屋顶内部空间也进行规范管控,要求其结构净高不超过4米,超过此限值需计算建筑面积。
 
  送飘窗、地下室往往是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惯用的推销手段,修改后的细则进行了更清晰的规范。细则此前对飘窗计算面积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一些开发商“偷面积”的做法。但原条文只强调凸窗(飘窗)的窗台应距离楼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但没有具体高度数据,现规定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3米。
 
  有关地下室面积的规定,也修改了表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地面部分按以下规则计算面积:
 
  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之外,有围护结构和上盖,且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高度小于2.2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当其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地面部分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当其高度小于2.2米时,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
 
  细则还增加了对架空公共空间的面积计算方法的说明,建筑物架空公共空间,应按其结构墙柱围合的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修改后的细则将幕墙细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其中穿孔板、百叶板等透空材料构成的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玻璃、铝扣板等实体材料构成的装饰性幕墙,当其外围边线与建筑外墙体外围边线之间的净距小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幕墙外围边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围护性幕墙则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倾斜或曲面围护性幕墙,内部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净高不足l.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细则增加了对屋面人防报警间的说明。当屋面只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和人防报警间时,如其面积之和不超过本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1/8,则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否则本层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当屋面除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和人防报警间外,还设置有其他功能房间时,本层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细则还增加了对低层联排住宅屋面房间计容面积计算的说明,这类住宅设置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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