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接送站管理问题亟待多部门联手

交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8-22 20:49:24
  学生接送站管理问题亟待多部门联手
 
  今天(8月22日)上午,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国雄率队做客《阳光热线》栏目。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市民政局围绕“提标”、“扩面”、“增项”做文章,全面提升我市民生保障水平,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市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市民政局表示,备受关注的学生接送站管理问题,亟待多部门联手。
 
   从数据看“惠民生”
 
  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国雄介绍,今年以来,市民政局围绕“提标”、“扩面”、“增项”做文章,全面提升我市民生保障水平,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市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一是全市五保对象2015年月供养标准为1370元(16440元/年),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3.63%,超出省标准。二是进一步提升了孤儿供养水平,其中健康孤儿生活保障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390元、残疾孤儿生活保障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670元,分别比省明确的孤儿集中供养水平1240元的标准高出12%和34.67%,分散供养水平760元的标准高出82.89%和119.73%。三是前七个月全市共支出医疗救助金3214.37万元。其中支出住院医疗救助金2091.05万元,救助住院困难群众5482人次,住院对象人均救助3814元,比省确定的1556元标准高出145%。四是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比省标准要求高出10.9%。
 
  学生接送站安全监管如何到位?
 
  节目中,不少市民对学生接送站的监管工作十分关心,网友张生留言,“现在是8月中旬了,学校周边很多接送站都还在建房子、装修,9月份开学就会投入使用,这样能保证他们是合格的、规范的吗?办接送站的场所都还没有弄好,那他们的资质已经取得了吗?接送站的资质会不会从严管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黄志斌现场回应,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东莞市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我市学生接送站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接送站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接送站实施后续监管。学生接送站管理的核心问题是“安全”,这包括接送站场所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等,这需要相关的建设、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截止目前,我市共注册登记学生接送站709家。
 
  对于市民、网友反映有部分接送站证照未齐全就开门营业问题,黄志斌科长也予以正面回应,表示市民政局对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接送站,一定会依法依规处理。下来,市民政局将积极协调公安、消防、食药监、建设等部门检查接送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接送站督促其尽快办证,不符合条件的敦促其整改后办证,而对于整改后完全不符合标准的接送站,市民政局将协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另外,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综合科科长邓志江表示,市民如果想了解合法的接送站,可以通过登录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目前,由市民政局起草的《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对该《管理办法》有任何意见,都可以在8月31日前向市法制局反映。
 
  据了解,《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4月4日以市政府令形式出台,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为5年,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随着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的不断推进,使得学生接送站的管理工作与《办法》中的部分主要条款不相适宜,因此由市民政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修订。参照外省市对学生接送站的表述,市民政局将将原《办法》中“学生接送站”称谓统一修改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全称为《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后或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办法》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而长远目标则是——鼓励社区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该《办法》还特别提到: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什么样的接送站才合格?
 
  1、选址要求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周边安全范围内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服务场所规范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3、工作人员要求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健康证明。
 
  4、人身安全保障
 
  (1)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在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午托返校的安全;
 
  (2)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3)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4)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5)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还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5、消防安全规范
 
  (1)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6、食品安全规范
 
  (1)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2)配餐合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4)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7、卫生安全规范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风险防范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记者 钟穗珊)(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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