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拘禁殴打债务人被判处期徒刑一年多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8-13 08:21:00
  债主拘禁殴打债务人被判处期徒刑一年多
 
  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采取殴打的方式将债务人非法拘禁,迫使还钱,这就把合理变成了违法。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男子赵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伙的崔某和钞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粤S捷达牌汽车1辆。
 
  2014年8月22日7时许,赵某等人为追回欠款,驾驶一辆粤S捷达牌汽车,来到债务人谢某住处,要求谢某偿还欠款3200元,谈判未果。当天8时30分许,赵某等人驾车强行将谢某带至东莞市虎门镇小捷窖社区内的一家旅馆。17时许,赵某等人又将谢某转移至虎门镇北栅社区的一家公寓。期间,三人殴打谢某,导致谢某手部、足部等部位多处受伤,并迫使其找人借钱还债。20时30分许,谢某的弟弟将钱送至北栅某酒店路段交给赵某,赵某等人才将谢某放走。次日零时许,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9月1日11时30分许,谢某与赵某等人一起到派出所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民警遂将赵某等三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捷达牌汽车1辆。经法医鉴定,债务人谢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三人无视国法,为追债结伙非法拘禁债务人,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钞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该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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