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5工作日内受理医疗投诉 赔偿过万不能私了

万象   来源:东莞时报

    《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门5工作日内受理医疗投诉 赔偿过万不能私了,医院私了或被吊照

  医疗纠纷是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种医疗纠纷产生的医闹事件不时出现在新闻上。据了解,东莞市医疗机构每年用于解决“医闹”的费用平均超过1000万元。

  昨日,东莞市政府网站发布了《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据市法制局、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现发布的意见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并结合东莞市医疗纠纷的实际特点设立的。

  记者发现,相较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东莞市的意见稿有两大亮点。

  亮点1

  明确公安、司法、信访等职能部门职责

  除了医患当事人、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外,意见稿明确了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职能部门在医疗纠纷中的职能。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管理,将医疗机构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单位,制定和明确因重大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程序和预案。发生医疗纠纷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医患双方有关医疗纠纷与处理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

  信访部门——做好医疗纠纷上访者的接访和调处工作,引导上访者循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宣扬矛盾对立,鼓励理解包容,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殡葬机构做好死亡患者尸体的接收、运送和保存等工作。

  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亮点2

  卫生部门5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

  借助第三方的社会调解组织解决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从事咨询、受理、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争议。

  《省办法》中明确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今年10月,东莞市医调委正式成立。

  《意见稿》中规定,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补贴由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拨款。

  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被受理后,可以由医调委或当事人选择2名或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

  除了医调委之外,也可按就近原则,由纠纷发生地的向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目前,全市各镇均已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值得关注的是,《省办法》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投诉之日起10日内对医疗纠纷进行审查;而东莞市的《意见稿》将此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解读

  关键词 赔偿 赔偿过万不可私了 超10万须专业鉴定

  《意见稿》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患方的疑问和诉求及时予以答复,并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处置。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但是赔付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向医调委或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它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医疗事故责任。

  超过万元的赔偿进行私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病例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伪造或销毁病历要受罚

  《意见稿》中还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病例,并加以注明。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要求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才可以自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

  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关键词 尸检

  拒绝尸检影响死因

  判定要担责

  因未能及时尸检,影响死因判断,是许多医疗纠纷的源头。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稿》规定,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征求意见

  即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本《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入东莞市政府官方网站浏览《意见稿》的具体细则。市民可将自己的书面意见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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