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将不得承诺入户、升学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7-17 08:17:23
  房地产广告将不得承诺入户、升学
 
  新《广告法》将于9月1号起实施,其中,《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拟规定,房地产广告中,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价格要注明有效期。
 
  不得含有“X X项目离第一国际X X分钟”内容
 
  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在征求公告中,国家工商总局表示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号起实施。
 
  新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与之前相比,增加了4种不得含有的内容。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包含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等内容。
 
  据了解,目前东莞的很多商品房广告中,很多都含有“X X项目离南城C B D X X分钟”的内容。对此,修订版的规定中,拟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表述。
 
  对于“南城C B D”等类似提法属不属于新广告法中的“某一具体参照物”,东莞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城CBD”范围相对较宽泛,应该不属于“具体参照物”,但比如“第一国际”、“市政广场”之类应该属于“具体参照物”。
 
  价格应注明有效期
 
  在东莞的房产广告中,经常有“售价X X元起”之类的说法,但这些广告几乎没有看到明确标注价格有效期的内容。市民王陈女士表示,之前看到有楼盘促销广告宣传“7999元/平方米起,认筹1万抵8万”,可当她去咨询时,才知道这样的价格只推出了几套特价的大户型房子,而且优惠活动早已经结束。
 
  对此,修订版相关办法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修订版还规定,比如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产广告今后在宣传一些“临近地铁”等内容时,需要注意,谨慎使用。而在房地产广告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也增加了一条,要求提供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此外,预售房地产在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发布广告。
 
  规范“买房送学位”业内称是好事
 
  修订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以后楼盘再也不能拿买房送学位之类做广告了,也不能送户口。”东莞中原地产一店长表示,东莞本来就没有买房入户的做法,也没有学位房的概念,只是有些楼盘跟学校有合作,但是入学的名额有限,而且用完即止,“现在规范了这些说法,对于减少纠纷是好事,让购房者早就明白不应该有这些承诺。”
 
  [专家]
 
  违规广告处罚力度太小违法成本低
 
  对于因房产广告引发纠纷不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分析称,主要是因为广告的合同效力还没有得到认可。刘俊海表示,消费者维权时难在广告一般不被认为是合同的一部分,所以即使找到广告内容,消费者打官司时,商家抗辩说,这只是一个广告而不是合同。另外,很多消费者不能举证自己当时看的是哪个广告,像电视上的广告一晃而过,也没固定证据,又没写进合同,举证就比较难了。
 
  也有专家表示,目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规定的相关单位违规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还是太小,一般的罚款在1万元以下,最高罚款才3万元,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的违法成本较低。
 
  [链接]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关于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对项目情况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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