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拒赔拒赔燃气意外险被告上法庭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7-02 09:11:49
  银行拒赔拒赔燃气意外险被告上法庭
 
  回老家过年本是一家团聚的欢庆时刻,可江西的谢先生无论如何都没料到,因煤气泄漏中毒,父母、儿子与自己从此阴阳相隔。而他在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时,曾获赠过一份燃气意外险,当谢先生前往申请赔付时,银行却以不在指定地址发生事故而拒付保险金。无奈之下,谢先生一纸诉状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5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
 
  日前,经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5万元了结本案。
 
  煤气泄漏原告三位家人死亡
 
  来自江西的谢先生在石排一家工厂上班,2014年1月24日,他乘坐大巴返回江西赣州的老家,打算与妻儿、父母团聚过年。
 
  然而,就在25日9时18分,由于老家煤气装置老化,煤气泄漏,造成了5名家庭成员煤气中毒,谢先生的父母及儿子在这场意外中不幸遇难。
 
  据谢先生称,2010年2月23日,他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当时由于是“金卡”,还附带获赠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交通意外和燃气意外险保障计划,这个保险计划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持卡人谢先生及其连带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包括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然而,平安银行信用卡赠送的这份燃气意外险保障,却在申请理赔时被拒绝,理由是不在指定地址发生事故的不予给付保险金。
 
  谢先生认为,平安银行方从未告知保险条款及作出说明或提请注意免责条款,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诉请5被告连带赔偿保险金、住院津贴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谢先生在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家庭地址为东莞石排镇一家电子公司,与其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同,也与涉案燃气事故发生地址不相同。因此,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的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赠予的保险赔偿仅限于持卡人在申请书上填写的家庭地址中导致的意外,如果地址发生变动,持卡人应及时致电信用卡客服进行变更,但事实上谢先生并没有这样做,为此,意外发生地非信用卡填写地址能否理赔,成为庭审争辩的一个焦点。
 
  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达成调解
 
  那么,银行一方又有没有告知谢先生办卡会有这份附赠的保险呢?对此,银行代理人表示,用户在网上办卡时可以阅读每个卡种所附带的权益,这也是必经的一个程序。另外,这种由信用卡附带赠送的保险,并非在申请信用卡时就生效,而是在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并实际刷卡一笔后的第二天凌晨才生效,从收到卡片到用卡这段时间,谢先生作为持卡人完全有时间了解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的范围,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投保。因此,谢先生应该清楚相关的权益。
 
  庭审中,谢先生出具了他所收到的“平安银行标准信用卡保险凭证”,凭证一面写着保障责任说明和责任免除说明,另一面则写着温馨提示、咨询报案流程及保障内容、保障金额等信息。其中,温馨提示第四条注明“燃气意外保险指定地址为您申请书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如住址变动,请及时致电变更。”正是因为有这一条注明,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最后,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万元以了结本案。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基于案涉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与一般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是由银行作为保险合同关系的投保人,办卡人作为受益人,对于此类办卡人在办银行卡的同时赠送保险的特殊情况,法官提醒,银行方应该向办卡人提示清楚所赠送保险的具体内容,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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