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法院为什么判决《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

国内   来源:中国财经时报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5-15 14:43:33

  家住桂平市西山镇人民东路122号的邱桂英,近日遭遇一件烦心事。在她看来,这件事是从天而降的灾祸,自己十多年前通过合法购买的商品房,近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本是通过合法拥有的商品房,权证一下被法院判决没了,她怎么想都想不通。

 

邱桂英拿着政府发给的《土地证》显得很无奈

  无意“中抢”,因“房事”成官司第三人

  时间回到2013年,正当邱桂英计划在自己于1999年从梧州市交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桂平分公司处购来的一套商品房宅基地上建房的时候,遭到邻居陆桓以影响其房屋采光和排水为由阻挠建房。后陆桓因不服桂平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2月23日颁发给邱桂英的浔国用(2000)第2304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3年12月23日将桂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陆桓称:他在桂平市大起水果市场旁有房屋一幢(5层半,座北向南)四至:东至施伟成屋,自墙为界:南至公路,自墙为界;西至黄家林屋,自墙为界;北至空地,自墙为界,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2010年时由于郁江东路扩建,他按照郁江东路指挥办规定拆除前面部分后,对后面没有征收部分土地经桂平市住建委审批重新建设,现已入住。他房屋后面与第三人邱桂英的土地相邻,中间隔着一条公用的排水沟。桂平市人民政府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向邱桂英颁发的浔国用(2000)第2304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现场事实不符。为此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0年2月颁发给第三人的浔国用(2000)字第2304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邱桂英本人成了官司第三人。官司通过一二两审,一审认为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二审终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邱桂英买来得的宅基地现状

  那么,二审法院判决第三人的浔国用(2000)字第2304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行终字第20号认为,土地行政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应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给一审第三人邱桂英的商品房用地总面积为151.48平方米,而按照规划建设地基的土地面积只有90多平方米,对于超出建设规划之外连同小区公共排污沟在内的土地,开发公司一并出售给一审第三人作为房屋住宅基地建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对此,被上诉人作为土地登记部门并未进行依法审查,对于一审第三人占用公共资源将公共排污沟作为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予以批准登记,且并未经四邻权力人签名确认,导致本案登记土地部分权属来源不合法,登记审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请求撤销本案土地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一审第三人邱桂英主张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主体资格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的房屋来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具有合法的建设依据,其以相邻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提起行政诉讼主体的要求。在诉讼时效上,上诉人在获知争议土地登记范围后即向相关部门反映其诉求,2013年12月因一审第三人在涉诉登记的土地动工建设,上诉人认为影响其相邻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其诉求行为具有连续性,未超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一审判决维持本案土地登记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的相关规定,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一、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桂平市人民政府颁发给邱桂英的浔国用(2000)第2304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认为二审法院这样的判决是错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桂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法院经庭审各方当事人取证、质证后查明:1996年9月12日,桂平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浔土拨字[1996]16号,将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大塘垌处的国有土地一副,面积36666.85平方米依有偿划拨给梧州机场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1999年1月14日,第三人邱桂英向梧州市交通开工程开发公司桂平分公司(原梧州机场开发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综合市场的商品用房一处。1999年1月31日,第三人向桂平市土地局申请土地登记,申请登记的土地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综合市场,四至界址及面积与购买商品房时一致,权属性质为国有,权属来源为划拨,并提供了《房屋准购证》。桂平市土地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地籍各项调查,权属审核,认为第三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符合登记要求,因此,于1999年2月2日通过审批,当日批准同意第三人登记发证,并向其颁发了浔国用(1999)字第2303169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2月23日,答辩人为第三人以旧证焕发新证浔国用(2000)字第2304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答辩人颁发给第三人邱桂英的第230457号土地证的土地权属来源于第三人通过购买原梧州机场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综合市场的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而答辩人根据第三人的土地登记证申请,在依法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核实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址清楚,无纠纷,面积准确,符合登记要求,才批准同意登记发证。这些行为,符合《土地登记规划》的规定,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答辩人颁发给第三人的第230457号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和依据,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法律正确。

 

《土地证》上标明卖给邱桂英的合法使用面积

  第三人邱桂英也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她辩称:现在建好地梁的这块土地使用权是1999年元月14日与梧州市交通工程开发公司桂平分公司鉴定《商品房购销合同 》以165000元的转让价格取得,属于原梧州市机场开发公司大起综合市场商品房小区的范围之内。在通过鉴定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这块土地已经由开发公司填好,地下的水沟也早已砌好。而原告建房的土地不是在梧州市机场开发公司大起综合市场商品房小区内,因此没有资格享有使用这小区内的排水沟权利。而关于原告称侵害其房屋采光、通风的事实,答辩人则认为,答辩人是根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答辩人是在行驶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既没有超出《商品房购销合同》转让面积的土地范围,也没有侵害到原告的采光和通风的权利。城市中两房屋相离的间距只能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为限,相邻的各方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建房并不会构成侵犯另一方的采光与通风的权利。对相邻的取光和滴水的间距问题,原告与答辩人已于2013年11月8日达成了协议,相邻关系问题已经解决。答辩人并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侵害的事实行为,原告的请求并没有事实根据。

  “无辜牵连”,应该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就因官司遭遇的“房事”麻烦,桂平市信访办原主任吴宗明说:从事实上说,无论是桂平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失误,还是贵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错误 ,邱桂英都是无辜的,因为她一开始和别人一样,都是按照合法的购房程序和方式获得这块地,只是因资金困难不能和别人一样同一时间建设起来,如果她和别人一样2000年就把房子建设起来 ,邻居是后来建设的,可能就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造成纠纷的直接原因不是她本人,无论事情怎样处理,她的损失都应该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公平公正的补偿。

  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的梁冠兴先生说:邱桂英购买这块商品房宅基地的民事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从《国有土地使用证》权益上她可以有按规定使用这块土地的权力,至于行政诉讼上法院判决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其后果应该由颁发这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桂平市人民政府来负责,邱桂英的民事权力仍然可以按照当时购买这块土地的协议享有相关权利,其合法利益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同邱桂英一起购买这个开发区宅基地的邻居刘旭球,洪国军等说:邱桂英是和他一起同时购买这个开发区的商品房宅基地的,地块性质一样,办zheng时间和形式都一样,邻居有不少也和他家一样如原告所说的“超出部分面积”,他们都没有事,就邱桂英这个《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效,太冤枉了,如果邱桂英这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变无效,必然影响到邻居类似情况的发生,这样的话大家的《土地证》都变无效了,如此重大问题,应该引起上级相关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给她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

  截至记者发稿为止,邱桂英已经向贵港市人民检查院提交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也已于2015年2月2日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抗诉,事情进展如何,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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