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环城路发生多起死亡交通事故

交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4-24 08:14:06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环城路发生多起死亡交通事故
 
  环城路是城市快速路,按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然而,记者昨日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贪图方便,横过环城路,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中旬,短短的14个多月时间里,环城路东城路段,就发生多起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环城路,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中撞自行车2宗,撞三轮车1宗,撞行人6宗,共导致9人死亡。
 
  14个多月9人横过环城路东城路段被撞身亡
 
  2015年3月16日18时30分左右,女司机丁某琴,驾驶粤S号牌的小型客车从万江往寮步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同沙段黄公坑桥底,与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唐某香(女,65岁)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唐某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月23日9时10分,司机蒋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货车从寮步往南城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莞长出口处,与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男行人罗某军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罗某军当场死亡。
 
  2014年3月11日9时0分,司机陈某泳驾驶粤S号牌小型客车从石碣往寮步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花园城对出路段,与由右往左横过公路的推自行车人刘某强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中旬,短短的14个月时间里,环城路东城路段,就发生多起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环城路,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中撞自行车2宗,撞三轮车1宗,撞行人6宗,共导致9人死亡。   
 
  东城拟在环城路东城段安装中心护栏
 
  近日,记者驾车在环城路走访发现,环城路沿线两边有居民区的地方都设有一些过街天桥,但还是会有一些行人及非机动车选择横过环城路通行,乘着车流量小的时候,快速通过,险象环生。
 
  交警部门分析,从发生的9起交通事故来看,事故的主要原因,都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没有利用过街设施、贪图方便横穿公路导致的。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东城交警已经建议环城路加设中心护栏,杜绝行人及非机动车在环城路横穿公路的行为。
 
  相关链接:行人在环城路被撞大部分要负同等以上责任
 
  在环城路上,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责任一般怎么划分呢?
 
  上述2015年1月23日的事故中,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认为,当事人罗某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之规定。 
 
  当事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罗某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支队民警介绍,行人和非机动车是不能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因此,在环城路上横过公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人和非机动车一般要负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记者 吴金华)(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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