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将出台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5-01-03 18:09:49
  《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将出台
 
  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透明度,我市拟出台《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市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遴选入库专家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公众可在2015年1月5日前,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拟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同时,将由市委政研室另行制定具体的目录和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分库。在遴选入库专家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在进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可从本级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从省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设专家库,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从市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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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方面决策需组织专家论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六)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八)与珠三角地区其它城市共同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合作计划,制定相关政策以及重大合作项目决策等;(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十)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十一)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记者 张安定)(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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