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先到社保部门办好工伤待遇领款手续
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诉讼维权,应如何早点了结官司,拿到赔偿款?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很多劳动者因没有办好申领社保工伤待遇就打官司,法院不得不让劳动者到社保部门办理领款手续后再核实企业需支付的工伤待遇数额,导致官司过程拉长。法官建议,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先到社保部门办好工伤待遇领款手续,再到法院打官司,这样就可以快些拿到工伤赔偿款。
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的李法官日前审结的一起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中,因劳动者未及时办理领取工伤待遇手续,法院为此不得不两次开庭。第一次庭审上,法官责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办理相关工伤待遇手续。但第一次庭审后近四个月,劳动者才向法院提交社保部门的支付决定书。本来两个月内就可以结案的案件,拖了近半年才顺利结案。
2012年6月5日,30多岁的湖北男子巩某入职东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次日17时左右,巩某安装吹风机的滤网时从房顶摔下受伤,后公司将巩某送至医院治疗。2013年6月下旬,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巩某所受的伤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七级。巩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由公司支付巩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差额等共15万多元。
2013年12月,巩某和家具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巩某要求公司支付各种补助金共32万多元。公司则请求按1340元/月的标准计付赔偿项目,并称已为巩某按1340元/月缴纳工伤保险,巩某已从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2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40元。而巩某主张入职时商定的工资为135元/日。法院经审查系列证据,采纳巩某的说法,认定其月平均工资为2900多元。法院认定,因公司未足额为巩某购买社保,导致其相关工伤待遇损失,公司应依法向巩某补足。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家具公司应支付巩某各项工伤待遇补偿共12万多元。
据悉,目前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名盖章方可领取。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如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在领取仲裁裁决书后,凭有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仲裁裁决书到社保部门领取。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需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由社保部门核算,才能得出最终数额。(记者 范琛)(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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