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记者对新闻事件相关人进行拍照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制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4-07-22 11:30:11
  媒体记者对新闻事件相关人进行拍照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这位副市长态度蛮横地说:“我有自己的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侵犯公民肖像权,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从事营利活动的违法行为。而媒体记者对新闻事件当事人与相关人进行拍照,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而不是为了营利,所以根本不对被拍照者构成侵犯肖像权。鹤岗市相关副市长指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对其拍照侵犯其肖像权,显然是无知与法盲的体现。

  其实,指斥记者拍照侵犯其肖像权,无知与法盲行为的背后,掩藏的真实用意可能是抗拒新闻媒体对其进行监督。煤矿发生矿难事故,直接原因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但是显然也与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与有关部门存在监管失职行为有关。就拿这位负责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拒绝拍照副市长来说,如果记者对事件进行报道,显然会让其监管失职表现曝光。所以,阻止记者拍照,是为了抗拒新闻舆论监督。 

  媒体与记者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实际上是代表民众对政府与官员以及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可以促使政府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减少各类不良社会现象。政府官员抗拒新闻舆论监督,实际上就是抗拒民众监督。政府官员抗拒新闻舆论监督,会使政府工作减少监督,会影响与妨碍政府各项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

  对鹤岗市这位拒绝记者拍照的副市长,有关方面理当对其实施问责,以促使其虚心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并警示其他政府官员对新闻舆论监督抱持正确态度,积极主动地配合新闻媒体开展监督工作,并经由新闻舆论监督的开展,促使政府各项工作开展得更好。期望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减少政府官员监管失职行为,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民众可能遭受的生命与健康损害。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