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讯网:近年来,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走进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生活,但退货难也成为非现场购物的瓶颈问题。对此,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邹杰解读说,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可7天无理由退货。他举例说,市民网购鞋子时,收到实物后发现比平常买的鞋大很多,想退货商家却声称网上已清楚标示拒绝退换。今年3月15日之后,退货将不再是个麻烦事。
“‘无理由退货’已首次写进我国法律当中。”邹杰同时提醒,此举备受社会关注和消费者热捧,消费者要注意正确理解。他说,“7天无理由退货”可以概括地理解为:消费者收到商品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可要求退货,但应保证退货商品完好且承担退货运费。以鞋子为例,如果买的这双鞋觉得不合适,在收货7天内无需理由可要求卖家退货,卖家应无条件退货,但消费者应保证鞋子完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退回商品运费。
■2013年度典型案例
“上牌费”多猫腻易致价格违法
2013年6月13日,消费者马先生在东莞市瑞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安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收费项目中有一项“上牌费”2500元。该车于6月28日上完牌照后,马先生要求公司出具车管所收费发票,该公司只能提供修车发票充数,马先生了解到相关部门上牌费只收取几百元工本手续费,而不是2500元。
马先生认为,该公司在收费时并未说清楚“上牌费”的具体情况,于2013年7月1日向长安消委分会投诉,要求该公司退回多收的上牌费,并赔礼道歉。经长安消委分会调解,被诉方最终认错,并退回多收取的“上牌费”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点评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汽车贸易公司的上牌业务是建立在汽车贸易公司比较熟悉车管所上牌流程基础上的增值服务,而大多数消费者是第一次购车,往往并不知道上牌的流程,为了节省时间和工夫,就想花点钱尽快上牌用车。但是,车行在代理消费者办理上牌业务时,往往不告知消费者上牌费包括的具体项目,胡乱开价收费,隐瞒、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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