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企老总贪污案,何以服刑十年还在喊冤

国内   来源:《法律与生活》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12-13 11:42:36
  《法律与生活》记者 郑荣昌

  王先龙,一位官至正厅级的国企老总,为何以700多万元的合法利益换取300万元或800万元的“贪污”利益?且以这么小的“贪污”利益去冒“合谋贪污”6300余万这一足以判处死刑的风险?为什么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在已经服刑10年后,还心心念念要伸冤?
 
  基本案情
 
  王先龙曾是大型国企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有资产控股的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案发前的王先龙
 
  2003年8月,两家民营企业——台州别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别雅公司)、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盛公司)与台州市南山村村委会签订安置房建设项目合同、与樟岙村村委会签订《安置房建设项目意向合同》。因缺乏资金,这两家公司的负责人金如朋、张瑞祖邀请华龙公司合资组建项目公司实施这两个项目。
 
  2003年12月,华龙公司同意以新成立的公司为平台,以“地价包干、锁定利润”的方式与这两家公司进行有限合作,签订了合同,组建了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
 
  在亚太公司,金如朋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郑瑜明(华龙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张瑞祖任副总经理,王先龙任董事。
 
  2005年与2006年,亚太公司先后与南山村村委会、樟岙村村委会签订正式合同,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启动这两个项目。
 
  2008年3月,浙江省纪委对郑瑜明、王先龙进行调查。6月26日,王先龙被“双规”。
 
  从7月11日起,王先龙陆续交代自己在亚太公司项目中的问题:1.与郑瑜明、金如朋、张瑞祖合谋私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1.13亿元。按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华龙公司实际获得的6311余万元,别雅公司、协盛公司实际获得4989万元;2.华龙公司6311余万元中,郑瑜明通过金如朋分得720万元;3.郑瑜明从该720万元中拿出300万元送给王先龙;4.金如朋承诺,将王先龙还应当分得的500万元转为亚太公司5%的股份,由金代持……
 
  7月28日,浙江省纪委将该案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该院指定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反贪局接手后,王先龙没有改变口供。
 
  但在11月22日检察机关结案之前的提审中,王先龙翻供,称其上述交代是对郑瑜明、张瑞祖、金如朋等三名被告的证言的复制,没有事实依据,是在变相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那三位被告的证言也是违心之论。
 
  此后,王先龙再也没有认罪。侦查人员也没有在他的家庭财产中发现不明资产陡增的情形。但检方还是以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三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19日,衢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先龙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贪污罪(注:因篇幅所限,本文此后只介绍贪污罪),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王先龙、郑瑜明伙同金如朋、张瑞祖私分返还给亚太公司的土地出让金1.13亿余元。从应该分给华龙公司的6311余万元中,王先龙实得800 万元(含郑瑜明分给他的300万元和金如朋许诺由金代持的500万元),郑瑜明实得420 万元,余款被金如朋、张瑞祖实际占有。
 
  王先龙不服,认为自己对案情一无所知,不存在密谋,也没有从郑瑜明手上拿过300万元,由金如朋代持的500万元更是子虚乌有,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又在律师的代理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直至今日。
 
  贪污罪中的四个问题
 
  王先龙在一审法庭和二审以后的上诉和申诉中主要围绕贪污罪中的四个问题发表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否合谋贪污6311余万元。
 
  王先龙认为,土地出让金没有返还亚太公司,因为:1、如果返还亚太公司,意味着亚太公司没有任何成本取得土地;2、所有的政府文件均指出,土地出让金返还村委会,而不是亚太公司;3、亚太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以及路桥区国土局长出具的证明均表明,返回村委会后转付给别雅公司和协盛公司的1.13亿元土地出让金,是安置房回购的预付款。
 
  既然是预付款,就不可能成为贪污对象,因为预付款支付后,需进行房屋建设并交付。如果侵吞,如何建设?用于建设前,预付款只可能被挪用。
 
  将预付款挪作他用的人是金如朋和张瑞祖:首先,他们有此需求,因为他们以高息借款的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应由他们承担的部分,产生巨额债务;其次,他们有此便利条件,因为金如朋是亚太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判和签署文件都是他们出面;再次,他们有弄虚作假、向华龙公司隐瞒预付款的实际表现,例如,对樟岙村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造;最后,有此事实,即,1.13亿预付款全部被他们占有和使用。
 
  相反,没有证据证明王先龙知情并参与其中。不仅如此,庭审时王先龙、金如朋、张瑞祖包括指控其贪污的郑瑜明一致供称并无贪污合谋。
 
  第二个问题,是否贪污300万元现金。
 
  王先龙认为,仅从人证看,已形成“一对多”的关系,即,4名被告中,只有郑瑜明供述从金、张付给她的720万元中分四次拿出300万元送给他,他提出反证,金如朋和张瑞祖支持反证。而且,他和郑属于利害关系人,存在郑推卸责任、提供伪证的可能,郑的供述缺乏证明力。何况,赃款去向不明。
 
  第三个问题,是否让金如朋代持500万元股份。
 
  王先龙认为,判决书没有明示这方面的任何实物证据,如银行的转款凭据、王收款后出具的收条。相反,在法庭上,张瑞祖说:“事后王先龙没有要。”金如朋也说:“我想等到项目完了的时候再给他,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他。”即使在庭前供词中,金、张也没有说过已经送给他5%股份,他也没有承认过有此事。而且,起诉书未指控这500万元属于贪污数额。
 
  第四个问题,贪污认定是否违反经验法则。
 
  王先龙从四个方面提出,贪污认定违反经验法则。
 
  第一个方面,他与金如朋结识不久,仅有一般商业往来,他也不愿意和金深交,譬如,2003年10月,金邀请他参加儿子婚礼,他没有答应。他与张瑞祖关系更浅。三人这种关系却合谋贪污上亿巨款,不符合情理。
 
  第二个方面,法律规定,合谋贪污与贪污同罪。因此,尽管他实际所得充其量也只是300万元,却必须对4个人的贪污数额(6311余万元)负主要责任,机会成本高得不可思议。这样的贪污,也不符合情理。
 
  第三个方面,他在华龙公司有11%股份,6311余万元如果不被贪污,他可以分得700多万元。他怎么会用700多万元的合法利益换取300万元的受贿利益,并冒足以判处死刑的巨额贪污的风险?
 
  第四个方面,多年来,王先龙为国企脱困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了很大贡献,且能注意到公与私的边界。如果边界不清晰,他宁肯放弃个人利益,譬如,他曾将100万元的中介费上交,曾将买了打折房出售后的几十万优惠折扣上交……
 
补记:
 
  王先龙的辩护律师曾经说,根据本案贪污罪的证据事实,可以演绎出两种“故事”,一种是前面介绍的“贪污故事”(该故事最早是张瑞祖“编造”的,后被其他被告人“复制”),还有一种是郑瑜明知道有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后向金、张索取720万元的“受贿故事”。一审法院采用了贪污故事的叙事而否定了受贿故事的叙事。而根据本案事实,参照经验法则,反而是受贿叙事更加可信。
 
  恰好,刑满释放不久的张瑞祖写了一份案情材料证明王先龙没有犯罪,还给王先龙写了一封道歉信,信中称:“本应去探望你,但实际不可能,只有写信向你问候,以此排解我多年的内疚之心……事实上,你对亚太公司所发生的违法事情是一不知情、二没参与,三没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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