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讯网:3月4日上午,东莞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该院大审判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罗某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及曹某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法官未当庭宣判。
制售假名牌近400万
汤丽柏琦是美国的奢侈品品牌,罗某成于2011年10月起租赁厚街镇寮厦村高渠东路8号第2号铺位,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柏琦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假冒的汤丽柏琦手袋。期间,该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775058元。
曹某刚于2011年11月至12月、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受聘在该店负责销售工作,受聘期间,销售假冒汤丽柏琦手袋金额为2664030元。
另外,罗某成于2012年4月设立晨辉加工厂,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汤丽柏琦所有人授权的情形下生产该品牌的手袋,并把该手袋运到上述铺位进行销售。
2012年7月1日,侦查机关对晨辉厂进行检查,缴获假冒汤丽柏琦成品手袋107个及半成品手袋319个、配件、商标等物品一批;在案涉铺位中缴获假冒汤丽柏琦手袋492个、手袋链47条及送货单40本。
一审判6年罚100万
一审判决认为:罗某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曹某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严惩。
一审法院判罗某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曹某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及人民币191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表一块、黄金色戒指一枚及扣押在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粤SVX865小车一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予以折抵罗某成的罚金。
罗某成与曹某刚均不服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建议减轻处罚
3月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大法庭对该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认定罗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数罪并罚有误。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成在将晨辉厂制造的假冒汤丽柏琦手袋放置在案涉铺位销售前有收购过汤丽柏琦牌的手袋在案涉店铺中销售。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曹某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但量刑偏重。
最后,建议二审法院对两名上诉人减轻处罚。综上,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认定罗某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项,并认定罗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对曹某刚作减轻处罚处理。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合议后择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