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500万保险让堂弟火烧工厂骗保获刑15年半

法制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18-07-24 09:53:07
  男子买500万保险让堂弟火烧工厂骗保获刑15年半
 
  男子莫某生在东莞市大朗镇开了一家公司当法定代表人,因与合伙人何先生不和,竟然动念烧掉公司。放火前,他私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500多万元的巨额保险,后指使帮他打工的堂弟莫某君在晚上火烧1300平方米的厂房,将公司价值300多万元的财物全部烧掉,还向保险公司索赔。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莫某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放火罪判处莫某君有期徒刑八年;并判令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先生155万多元、厂房房东37万多元。两犯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40多岁的湖南道县男子莫某生,小学文化程度,在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金沙墩工业区租了厂房,经营一家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份开始,老家同村邻居何先生投资入股该公司,约定莫某生占公司51%股份、何先生占公司49%股份。经营过程中,莫与何派来监管公司的于先生发生矛盾,便产生与堂弟莫某君等人将公司烧掉的念头。
 
  2016年10月27日,莫某生私自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179000元的财产险。
 
  2016年11月20日晚上,莫某生带公司全体工人外出唱歌,同时安排莫某君等人到公司放火。后莫某君等人用油漆淋在公司车间,并用打火机点燃油漆,导致公司全部财物(约价值3179000元)及厂房(经鉴定,修复价格为378000元)被烧毁。
 
  次日,莫某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莫某生办理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员工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莫某生的陈述存在较大矛盾。莫某生察觉自己的陈述无法自圆其说后,遂找借口离开。
 
  2017年1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消防局大朗大队出具报告,认定上述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人为纵火,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日,公安机关传唤莫某生到案。同年4月5日,莫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上,莫某生称自己因合伙矛盾当时只是在气头上说了一些话,并不知道堂弟莫某君放火,坚称自己并没有骗保行为。
 
  而堂弟莫某君则事后称,自己是被堂哥莫某生欺骗犯了错,自己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堂哥是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老板要烧掉自己的工厂不犯法。他并不知道堂哥之前有投保行为,也不应由他赔偿损失。受害人何先生和厂方房东分别向莫家两兄弟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生、莫文君结伙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莫某生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莫某生是指挥者,莫某君是积极实施者,均为主犯。二人放火将1300平方米的厂房烧毁,且是在厂区楼层放火,若非及时被消防部门扑灭,很可能蔓延至整个厂区。其行为不仅造成了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莫某生系在案发后经传唤到案,但其在侦查阶段后期、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当庭否认有明确指使莫某君等同案人实施放火,也否认保险诈骗,明显避重就轻,未全面如实供述其和同案人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其保险诈骗罪部分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莫某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系听从莫某生的安排放火,依法可减轻处罚。两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本案中的一些争议焦点,一审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年富作了解答。
 
 
  1.问:莫某生的辩护意见称,涉案保险合同是莫某生个人投保,不属于公司行为,故合同存在效力问题。莫某生后来没有继续要求理赔,保险诈骗部分属于犯罪中止。为何法院对此没有采纳?两者在量刑上有何区别?
 
  答:莫某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购买保险,是否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莫某生是在被保险公司发现异常的情况下无法继续骗保,而非自己主动放弃犯罪,保险公司是发现存在保险诈骗嫌疑后自行终止理赔程序。故莫某生的保险诈骗罪系犯罪未遂,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量刑相对犯罪中止要重。
 
  2.问:莫某君提出,他是受堂哥莫某生指使放火,其赔偿责任应由莫某生负责,不应由其承担。为何法院对此没有采纳?
 
  答:莫某生、莫某君系共同犯罪,应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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