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一企业擅自修建临河构筑物被约谈

企业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2-10-30 08:38:27

  茶山一企业擅自修建临河构筑物被约谈
 
  10月25日,市运河治理中心在检查时,发现在寒溪水大桥上游约200米河道处,有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开挖基础拟建围墙。随后,立即通知茶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联同茶山镇水务中心、城管分局以及寒溪水村工作人员组成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检查。
 
  经现场核查,发现是寒溪水村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擅自在寒溪水村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河构筑物。
  
  事实确定清楚后,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违建活动,限期整改。同时,执法人员现场约谈了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耐心地向对其宣传和解释涉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劝导其配合执法工作,落实整改,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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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茶山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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