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林业局造林管理办法

国内   来源:东莞+  责任编辑:百花残  2023-10-18 10:1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绿美东莞生态建设,推动我市造林成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增强双碳服务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打造高质量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绿美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方案》《广东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在无林地、疏林地、迹地或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包括无林地造林、迹地更新、退化林修复(补植套种、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造林项目;其他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做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六条 市林业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造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造林范围和目标任务,并将规划造林空间明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确保造林地块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市林业局根据国家和省的造林计划以及全市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造林计划,将任务分解下达给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

第七条 市林业局、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根据年度造林任务,提前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入库等,将造林项目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项目条件成熟、可以实施。

第八条 造林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林长制督导考核内容。市林业局负责制定评分标准和核定考核结果。

第九条 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市林业局报送造林进度,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至省林业局。市林业局适时通报并向镇街(园区)林长反馈造林进度情况。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涉及国家、省、市财政投入(补助)的造林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造林项目主要包括全面优化、间伐提升、补植套种、封山育林四种方式,除封山育林项目要求当年完成外,其余项目均采用“一包四年”(即第一年进行作业设计、采伐和备耕,第二年进行种植及2次抚育,第三、四年分别进行2次抚育)的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投入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额度的造林项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额度和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行组织招标或采购;依法可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

造林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等政府规定的采购办法和技术承包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将企业诚信和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承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造林项目必须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允许具备林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造林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全面监控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施工过程。监理合同须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以及监理报告、监理档案等资料。

第十六条 造林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先造后补”和“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支付,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作业设计应当以年度造林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造林项目要求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林权证、地形图、小班图等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以现场调查为基础,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表格、附图和矢量化信息等资料。

(一)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范围与布局、造林技术设计、种苗设计(苗木品质、种植品种、数量)、施肥设计(肥料品种、施肥量、施肥时间等)、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设计、工程量与投资概算、造林质量指标、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

(二)表格。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表、外业调查表、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及汇总表、种苗和物资需求量表、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设计表、投资概算表等。

(三)附图。主要包括以地形图为底图的造林小班作业设计图(jpg格式和shp格式)、造林模式示意图、森林保护及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图等,造林小班作业设计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四)矢量化信息数据。根据《广东省2021年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矢量化信息数据采集技术要求》文件要求,提交矢量化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使用电子地图App等软件,确定施工范围和坐标控制点,精准落实造林和绿化用地。设计单位在施工单位不能确定施工控制点和控制线时,可到现场对施工单位放置的控制点和控制线进行确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造林计划任务上图,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完成现竣工图和造林完成任务上图,实现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广东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珍贵树种种植比例不低于30株/亩。

公益林造林应当营造3个以上树种的混交林,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

商品林造林单个树种纯林面积不得超过100公顷,与纯林相邻的小班必须使用不同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造林树种、土壤条件和资金投入情况,遵循科学精准施肥原则,科学设计施肥用量,施肥时间和施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投入(补助)的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审批。市林业局委托第三方以及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团队,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规格、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开展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作业设计经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并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造林项目造价根据市场信息价和相关定额确定,调查设计、监理、核查验收等取费标准参考《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8〕15号)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造林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持召开图纸会审会议,进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进行答疑和作业设计成果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完成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组织施工班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与安全交底工作,并于项目开工前递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方案、开工报告及相关交底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时,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审定,建设单位审定后委托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开工同意书。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的工程开工同意书后,方可进场开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所用的工程材料须满足设计要求,工程材料进场时应具有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报验审核后才能进场使用。苗木必须具有“两证一签一说明”(即苗木检疫证、苗木检验合格证、苗木生产标签、苗木栽植说明),苗木规格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农药、肥料、施工设备等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作业设计施工,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按造林工序安排施工进度,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内容,落实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作业应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加强水土保持,避免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退化。

第二十九条 造林项目按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各方均可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确需变更,若确需变更,建设单位需向市林业局申请批准后,按工程建设程序走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后的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第三十条 封山育林项目施工按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18)执行,设立封山育林标识牌,落实管护人员和封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造林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场地布置、环境管理等方面。应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合理选择并稳固搭建生活营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施工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加强造林项目宣传,施工现场应悬挂横幅、宣传牌,展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措施、施工时间、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六章 抚育管护

第三十三条 坚持造抚并重,全面加强新造林抚育管护,新造林要三年抚育6次,每年抚育2次。每年第一次抚育应在春季完成,第二次抚育应在秋季前完成。造林完成后,可根据立地条件及实际情况,适当增加1-2次抚育任务。

第三十四条 新造林抚育包括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抚育管护作业。结合抚育进行追肥,宜采用沟施或穴施的方法,深度以不伤及幼树根系为宜。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是造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造林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造林项目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林业局备案。市林业局对备耕、种植、抚育等重要环节组织核查验收。验收和核验结果作为支付市财政补助经费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保留株数、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抚育管护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林面积采用遥感判读、地形图勾绘、无人机测绘等方式,现场实地全面核查,面积核实误差在±5%(含)以内的以作业设计面积为准,±5%(不含)以上的以核实面积为准。造林面积核实率应当达100%。

第四十条 造林当年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当年造林合格:

(一)种苗质量合格率达95%(含)以上。

(二)造林成活率达85%(含)以上,计算方法执行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

(三)混交林小班造林树种中任一树种造林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四)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合格。

第四十一条 造林三年后经检查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造林成效成林:

(一)造林保存率80%(含)以上,或造林小班(地块)郁闭度0.2(含)以上,计算方法执行《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23)。

(二)营造混交林任一树种保留株数占总株数比例低于50%(不含),特殊情况造林除外。

(三)按照造林合同约定标准,林木生长良好的判定为成效成林。

第四十二条 造林绿化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林业局通报表扬;造林绿化成效差、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台风等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等社会事件导致造林成活(保存)率低于41%(不含)的,经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局核实后,可认定为造林失败。经认定造林失败的可重新申请造林。

第八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镇街(园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逐步完善智慧林业云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造林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造林档案主要包括造林计划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造林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作业小班矢量化文件、招标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两证一签”,造林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以及造林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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