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不是东莞市十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政协副主席;

三、东莞军分区政委;

四、市现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调研员,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副秘书长;

八、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

九、市直属正处级以上单位及中央和省驻莞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出席政协第十四届东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十二、部分镇(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各镇(街道)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

遇有特殊情况,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