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上旬在市会议大厦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一)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东莞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审查东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3年预算草案,批准东莞市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3年预算;(四)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五)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六)听取和审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七)票决东莞市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八)其他。

遇有特殊情况,大会召开时间需调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