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研究生培养(实践)质量,明确工作职责,为研究生提供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支持具有研究生培养职能的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东莞市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对象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东莞市设立或委托东莞具有研究生培育管理经验的单位对来莞联合培养(实践)研究生进行统一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育管理机构”)。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已与我市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意向书(协议)的国内外高校院所,可通过以下方式设立培育管理机构:

(一)直接在东莞市注册设立法人机构单位作为培育管理机构;

(二)委托其在莞设立的研究院作为培育管理机构;

(三)委托在莞注册的具有学历教育培训资质,且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过在职研究生教育培训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作为培育管理机构;

每家高校院所只能在莞设立或委托一个培育管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有关权责,并报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研究生中心”)备案。

第四条 培育管理机构应按照每20名研究生设立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的标准来建立服务队伍。同时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

第五条 培育管理机构在研究生中心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在研究生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填报并生成的《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研究生中心、高校院所、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申请单位盖公章(原件核验后返还);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单位盖公章(原件核验后返还);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基本工作职责

(一)对接合作高校院所,开展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计划的宣传推介,积极引导研究生来莞开展联合培养(实践);

(二)促进合作高校院所与东莞企业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推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建设;

(三)推动合作高校院所的技术成果来莞转化;

(四)配合研究生中心和培养(实践)单位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高校与培养(实践)单位共同做好研究生的培养指导等。

第七条 日常服务

(一)对接研究生培养(实践)单位,跟进研究生进驻等具体工作;

(二)协助来莞培养(实践)研究生报到、住宿、申领补助、续签、签离等手续办理;

(三)负责研究生在莞培养(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为确定来莞培养(实践)研究生购买不少于20万元额度的人身伤亡意外医疗保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积极协助研究生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四)组织研究生在莞开展各类主题活动,或参加研究生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协助研究生中心做好研究生离莞后的跟踪管理服务,每半年指导研究生填报一次相关调查问卷,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提交研究生中心;

(六)建立研究生管理服务档案,包含报到记录、考勤记录、离莞记录、住宿记录、活动记录、实践期间出现问题处理记录等,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相关档案盖章提交研究生中心。

第八条 培养(实践)服务:

(一)根据合作高校院所与培养(实践)单位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校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组织双方完成研究生培养(实践)期间校企特色课程的设置和实施;

(二)指导研究生按月提交《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科研月度小结》;

(三)每季度邀请专家(含高校导师、企业导师等)就研究生上一季度培养(实践)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现场季度评估,专家现场提出指导意见,现场评估完成后培育管理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在研究生中心综合服务平台上完成《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科研季度评估表》的提交;

(四)指导研究生培养(实践)结束时提交《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签离表》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成果评定表》,并打印纸质版交由相关企业导师和高校导师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由研究生本人现场提交研究生中心留档保存;

(五)协助研究生中心对研究生培养(实践)质量进行督导,了解研究生培养(实践)现状,调研培养(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九条 市财政对开展研究生管理服务的培育管理机构进行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业实践研究生培育管理补助:市财政按每管理服务1名研究生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每人每学段累计不超过30个月。

(二)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对由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联合培养指标,市财政按每管理服务1名研究生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每人每学段累计不超过30个月。培育管理机构成功推动高校院所与我市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东莞专项”,争取到高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指标支持来莞联合培养的,市财政按每管理服务1名研究生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个月,每人每学段累计不超过30个月。学生资格以高校院所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或当年招生简章等为准。

(三)“东莞专项”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市财政按每管理服务1名研究生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育管理机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8个月,每人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研究生培养的组织费、宣传费、管理费、保险费、学生培养费、高校导师往返东莞的交通食宿费和劳务费,具体由培育管理机构“包干”使用。每年给予培育管理机构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统筹执行,每个培育管理机构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第十一条 培育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管理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向市科技局申请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设立统一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

第十二条 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申请材料清单

(一)在研究生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填报并由系统生成的管理机构补助申请表;

(二)与合作高校签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委托协议复印件;

(三)负责管理的在莞联合培养(实践)研究生名单;

(四)申请单位专职辅导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研究生培养(实践)期间管理和服务工作台账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七)其他需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培育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制度建设完善、日常管理到位、专职专业人员配比合理、培养成效明显的培育管理机构给予“示范培育管理机构”称号,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获评示范培育管理机构不超过2家。具体操作以当年的工作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中心发布培育管理机构补助申请通知;

(二)研究生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拟定补助拨付名单与明细报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定;

(四)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育管理机构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补助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