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5·30纵火案: 纵火烧长安便利店4人两人被判处死刑

万象   来源:莞讯网  责任编辑:天下  2014-12-14 09:27   热门评论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长安“5·30纵火案”。(本报记者 郑志波 通讯员 王创辉 摄)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长安“5·30纵火案”。提议纵火人并主要实施者杨跃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意放火人并组织放火者周游龙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万宏波、陈伟光、麦立雄等12名被告人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另1人免予刑事处罚。其中,戴顺轩、李丽珍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和一年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下旬,戴顺轩、李丽珍为收回出租给被害人陈某泉的店铺,找到戴顺轩的侄子戴国兄以及陈伟光帮忙,承诺收回店铺后给予一定报酬。随后,陈伟光再许诺周游龙一定报酬并指使其以打砸等方式逼迫陈某泉搬走,被害人陈某泉仍拒绝搬离,并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伟光仍自行指使周游龙继续带人逼迫陈某泉搬离。周游龙随后纠集多人进行密谋,经杨跃提议后决定放火,恐吓陈某泉搬离,杨跃和万宏波还一起购买了汽油。30日凌晨,发生了“5·30纵火案”。在店内休息的陈某泉的妻子、弟弟以及两个儿子均在火灾中遇难,店内财产(约20万元)亦被烧毁。

  案发后,麦立雄和肖万金等人明知陈伟光、周游龙涉嫌犯罪,还帮助其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跃、周游龙、万宏波、宋普伦、桂荣东构成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金宇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戴顺轩、李丽珍、戴国兄、陈伟光、罗立志、刘致敏、王科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麦立雄、肖万金构成窝藏罪。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跃、周游龙是主犯。被告人肖万金犯窝藏罪,未遂。被告人杨跃、罗立志是累犯。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跃、周游龙、万宏波、戴国兄、万金宇表示上诉,其余9人均不上诉。

  ■法官寄语

  本案起因于一起本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但却以生命和自由为代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戴顺轩、李丽珍能够以法律途径解决原本的纠纷,如果陈伟光未因此产生谋利的意图,如果周游龙等人适可而止、对犯罪手段有所节制,如果杨跃放火时听从劝告而离开,等等,均不至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然而,时光不可倒流,诸多的“如果”终究换不回逝者的生命,也折抵不了犯罪者的罪行,等待犯罪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

  ■对话法官

  委托收回店铺夫妇缘何不构成放火罪?

  长安5·30纵火案的审判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针对一审判决相关情况,记者对法官进行了采访

  记者:戴顺轩、李丽珍、戴国兄、陈伟光为何不构成放火罪?

  法官:根据本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戴顺轩夫妇目的是收回商铺,预料受托人采取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应该能够达成目的,没有指使或放任放火的行为。根据陈伟光的供述,其在得知戴顺轩要收回店铺后,产生了通过不法手段收回店铺从中牟利的想法,而后安排周游龙对店铺进行打砸。根据参与放火的周游龙、杨跃、宋普伦等人的供述,放火行为系案发当晚经杨跃提议、周游龙同意后实施,且商议的内容包含打砸和放火两个情节。周游龙等人并未将准备打砸和放火一事告知陈伟光、戴国兄、戴顺轩、李丽珍,且根据戴顺轩等人与陈某泉之间的矛盾程度、案发时商铺楼上租住情况等因素判断,戴顺轩等人不可能预见到周游龙等人会采取放火这种暴力程度和危害结果如此之大的手段。故周游龙等人放火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开始的寻衅滋事共同故意范围,属实行过限,公诉机关仅指控参与放火的杨跃、周游龙、万宏波、宋普伦、桂荣东、万金宇构成放火罪,定性是准确的。但戴顺轩、李丽珍、戴国兄放任陈伟光、周游龙等人采取打砸的方式收铺,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该案对13人有不同的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答:本案中,杨跃提议放火,到加油站加来汽油,准备矿泉水瓶,并从摩托车放汽油,在接下来的作案过程中,由于廷达百货店已关门等原因,宋普伦等负责打砸的人曾叫率先到达百货店的杨跃离开,但杨跃仍拉起卷闸门,倒入汽油并点燃;周游龙纠集杨跃等人作案,同意放火并提供资金加油,指使杨跃用大瓶子装汽油,将借故离开的桂荣东叫回,驾驶摩托车到达现场附近并提供钢管。二人中,杨跃是最积极的实施者且系累犯,周游龙是直接组织者,二人均是主犯,主观恶性极大,放火致四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但鉴于杨跃的放火行为系导致四名被害人死亡最直接、最主要原因,周游龙的罪行略轻于杨跃,故判处周游龙死缓,但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戴顺轩等人所犯寻衅滋事罪,所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顺轩、李丽珍意图借助戴国兄、陈伟光等人提前收回店铺,与被告人戴国兄均放任陈伟光等人使用打砸的手段以逼迫陈某泉搬离;被告人陈伟光两次指使周游龙找人对廷达百货店进行打砸,事后提供资金供周游龙逃跑;被告人罗立志、刘致敏、王科等人均直接实施作案。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再结合赔偿及谅解、是否有累犯等因素,分别处以相应刑罚。

  问:本案的赔偿情况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答: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一方与被告人戴顺轩、李丽珍达成调解协议,由戴顺轩、李丽珍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对戴顺轩、李丽珍的谅解。被告人戴国兄赔偿被害人后,被害人一方自愿申请撤回了本案附带民事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戴顺轩、李丽珍、戴国兄酌情从轻处罚。(来源:东莞日报)

点击进入莞讯网首页>>

品牌介绍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DMOZ目录
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和网友发布,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站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Copyright © 2013 www.guan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莞讯网
备案号: 粤ICP备13054447号
法律顾问:李小军律师 电话:13326865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