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因车祸心脏病发 法院判决交强险赔付

万象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责任编辑:天下  2014-01-08 08:36   热门评论
  莞讯网讯 司机朱某在凤岗镇某厂区门口倒车不慎撞倒81岁的李老太。医生诊查后发现,李老太本身有冠心病,前后住院196天花费9万余元。司机在垫付了近2万元后就拒绝垫付。李老太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先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司机朱某承担15%,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

  司机倒车不慎撞倒8旬老太

  2012年6月18日下午,司机朱某驾驶轿车在凤岗镇某厂区门口倒车,车尾不慎碰撞到了81岁的李老太。司机朱某直接用肇事车辆送李老太到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医院诊断李老太“顶枕区头皮血肿、头皮挫伤,右颧部软组织挫伤”,但住院第二天傍晚,李老太的病情发生变化,出现了“胸闷、心悸、气促”等状况。医生诊查后发现,李老太本身有“冠心病、频发室上性早搏”等疾病,转至内科治疗。谁料,李老太这一住院就住到了2012年12月,前后住院196天。

  李老太此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用7.4万元、护理费用1.6万元。起初,司机朱某积极垫付李老太的医疗费,但在李老太住院1个月后,司机朱某发现李老太的病情与冠心病有关,认为此部分病情与事故无关,在其垫付近2万元后就拒绝再垫付。出院后,李老太一纸诉状将司机朱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三者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合计7万元。

  老太受伤属交强险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标准、免责事由等均由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在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即使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向第三者承担交强险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同时,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以损伤参与度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交强险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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